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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东进球员5年讨薪案:司法管辖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来源:yabo 编辑:U体育 所属栏目:亚洲杯 时间:2019-02-01 10:43:55
本文由亚洲杯2019年02月01日转载报道: 仲裁案件增多 仲裁案件增多

文章来源:体育与法 周明

足球文化就是通过足球认知人性。足球是野蛮人的文明运动,在和平时期,足球是最接近战争的竞争、极端、诡道,但远没有战争残酷,用较低的代价获得只有在极端状态才能获得的人生领悟,足球的价值其实也就在于她处于极端情绪的边缘,比较极端的爱恨情仇、合作与竞争、信任与背叛,无关生死但高于生死,通过足球获得平淡生活无法获得的人生体验与感悟,总之足球是一种高级的教育方式。

雨果曾经说过:信仰,是人们所必须的。什么也不信的人不会有幸福。信仰有很多种,那么对足球的热爱绝对可以算作一种。

根据目前的案件统计数据,2018年度中国足协仲裁委所受理的案件中有几个重点:第一,案件数量激增,不同级别联赛的案件都有,尤其是与工资奖金欠薪相关的与准入关联的案件。第二,其中未成年球员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第三,一些案件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审理后出现了不同认识和处理方式。这里就着重列一个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探索和讨论。

背景简述(按照时间顺序)

2013年2月5日

李根因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欠薪向中国足协仲裁委申请仲裁。因经仲裁庭当庭再次确认,该案中仅要求确认解除工作合同,不主张支付拖欠薪酬问题,故足协仲裁委做出解除工作合同的裁决书。

2013年8月19日

李根再次向足协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等。足协仲裁委于9月22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裁决书中明确写明可以通过其它途径予以解决。

2013年10月17日

李根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劳动仲裁后,劳仲委做出《沈劳人仲字[2013]77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4年12月5日

李根收到劳仲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驳回起诉。

2015年5月21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李根的上诉做出了《(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本案继续由铁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15年12月15日

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支付李根75666元及相关利息。

2016年6月3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辽01民终字198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6年7月8日

铁西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该案件的立案强制执行工作。强制扣划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的账户内资金共计81489元,执行结案。

2017年4月19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辽民申1364号》受理通知书受理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提出的申诉。并于2017年11月28日以《(2017)辽民申136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2018年4月13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辽01民再3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李根的起诉。

2018年4月28日

李根在收到再审裁定后,鉴于此前据以强制执行的判决书已被撤销,主动将此前的执行款81489元退回到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银行账户上。

2018年5月28日

李根再次向足协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奖金75666元及利息。经审查后,足协仲裁委予以受理。

2018年7月11日

在中国足协年度中期准入审核中,因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未能支付欠薪被取消中乙联赛的注册资格。有鉴于此,足协仲裁委对于已经再次受理的李根案件暂时中止审理。

评论

笔者对于上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李根起诉的裁定持不同意见。简单地说,司法管辖权(包括法院、商事仲裁机构)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最后的也是效力最强的司法主权。各行业仲裁虽然通常意义上说具有一定的类司法属性,尤其是在足球这样强势的行业内,但是仍然其相关法律机构和制度只能是一个社团、组织内部依靠会员之间达成的协议从而让渡部分权利而形成的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其仅仅是对于会员具有较强的行业内的约束性,不能阻却和替代一个国家的司法管辖权。

足球行业内纪律、仲裁等法律制度的形成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相对的行业自治性的特殊性规则和适用。球员与俱乐部之间不能完全按照劳动法处理。尤其是纪律处罚、注册、准入、转会、租借、培训补偿、联合机制补偿、工资奖金、青训补偿、财务监管、四大资金帽(支出、注资、亏损、薪酬)等各项规定和制度方面。这是由于体育竞赛项目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尤其是对于球员和俱乐部的注册资格而言,是基本上只能按照行业规则进行管理和认定的。二是相对高效性。按照目前国家的司法体系,如果球员就与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关系问题经过司法途径处理的话,那么按照目前的一裁两审的司法构架,一年以上的处理时间也是很简单的。不过按照足球行业仲裁的工作规则来看,最长不超过6个月。而且在实践中,有不少球员或者俱乐部都是在临近每年的冬季转会窗口(2月份)或者夏季转会窗口(7月份)才因为各自的需求提交仲裁申请。这样提交仲裁申请和注册转会截止日(球员只能在两个注册转会窗口期内办理注册转会事宜,过期就得等到下一个注册转会窗口)也就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时间上肯定是来不及的。

所以,有关注册、参赛等资格问题一般而言只能按照行业规则进行处理,但是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欠薪问题也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行业仲裁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效率较高,是一裁终局,不是一裁两审。且有关球员身份的问题可以在行业内直接执行。

之所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裁定,笔者认为是对《体育法》32条中有关体育仲裁机构制度的误读。首先,该条中所列明的体育仲裁机构尚未依法设立运行。其次,如果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应当是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第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体育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69号)中载明:“俱乐部应与球员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必备条款外,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可以根据足球行业特点,依法约定其它条款。”此意见是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实行之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于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了界定。从这个意见中也可以明确得知球员与俱乐部之间不仅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也应当依法适用劳动法等进行调整。

从国际足联的角度来说,虽然鉴于它的强势地位在其章程及要求各国家会员协会都也写明不得将争议提交到民事法庭。但是实际上,第一,已经有以往的完全不接受外部其它机构的管辖变为接受国际体育仲裁庭(CAS)作为上诉审理机构。第二,国际足联毕竟也仅仅只是一个体育项目的单项组织而已,没有任何的跨国的司法管辖权。所以国际足联也明确要求各会员协议的章程中不能违反所在国家的司法管辖和审查。第三,以足球为例,对于国际足联的裁决(DRC/PSC)不服的可以上诉到CAS。如果对CAS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瑞士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虽然一般而言仅是指管辖或者程序问题)。但是从国际足球的管辖体系来看,仍然是以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为最高效力的。

另外,足球行业仲裁虽然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性,但是毕竟是有限的。如果某俱乐部被取消注册资格或者放弃注册资格,那么行业内对其的约束力度就大为降低,甚至无法约束。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早先的大连实德俱乐部放弃中超参赛资格的事件。在该事件中还有外援通过国际足联获得胜诉裁决而无法执行的,国际足联也只能要求中国足协处罚大连实德俱乐部。但是实质上该俱乐部已经不参加新赛季的中超联赛,行业内再进行后续处罚也没有实质意义。

2019年度的准入审核中,有多家中冠、中乙乃至中甲俱乐部已经放弃或者可能被取消注册资格。而不少上述俱乐部中的球员已经有一部分向足协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这些申请中一部分已经受理,一部分在等待处理中,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俱乐部如果放弃或者被取消注册资格,那么就不再是足协的注册会员了,将不再受到行业内的限制,同时足协仲裁委的裁决书是不具有依法可强制执行性的。该裁决只能在行业内适用,不能提交到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考虑到保护球员利益出发,如果足协仲裁委继续受理和审理,那么还可能会使得更多的球员面临李根此种可能诉诸法律无门(当然,如前所述,笔者本人并不认同沈阳中院的处理依据和方式)的情况。目前司法裁判文书是公开上网可以公开查询相关案例,李根的相关案例亦可进行查询。笔者也听说除了沈阳中院之外还有其它法院也可能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况。因此,足协仲裁委对有关可能失去注册资格俱乐部的所属球员的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是对球员利益的最大保护。实践中也有不少球员主动或者因法院的要求向足协仲裁委提出要出具相关不予受理等说明文件以便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

截止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2018年8月份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显示,对于很多球员起诉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的有关案件的处理还是裁定驳回不予受理。不过事情还是有了相应的转机。在中国足协取消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的注册资格,有球员起诉到沈阳铁西区人民法院后,球员向足协仲裁委要求提供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拿到不予授予通知书后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受理后开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被告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经和合法传唤未到庭),并于2018年10月11日做出(2018)辽0106民初字8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生活补助款、医药费共计159616元。但后来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提起了上诉。

同时,还有其他球员在取得足协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但是在此份判决中,笔者对于原告提出的足协仲裁委此前已经裁决的被拖欠的工资2204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仍然持有不同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仍然是认为既然足协仲裁委已经裁决了,那么法院就不再重复裁判。如前所述,笔者认为足协仲裁委的裁决书仅适用于足球行业内,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在司法程序中可以作为证据加以使用,但是不应当认定已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笔者个人认为,实质上李根的案件应该是可以再次起诉的。毕竟此前的司法程序中的结果是不予受理,也就是仅是程序审理,实体上尚未处理。而如果足协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则已经排除了相关行业处理的可能性,那么法院完全应该可以再次受理,而且也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的原来其他球员的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并一审审结也可以作为例证。

另外,目前不仅是辽宁地区的劳动仲裁机构,而且上海的某区劳动仲裁机构虽然与2018年10月份受理的球员与某足球俱乐部的劳动争议,但是在2个月后又以一纸决定书撤销了该案件,告知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不出意外,极有可能法院受理后还需要审查管辖的问题,还可能需要中国足协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才能继续审理。也就是说更多的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倾向于进行管辖审查,这不得不说应该给予相应的重视以及进行统一审查原则。

作者简介:周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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