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内开入户门改成外开,被隔壁邻居告上法庭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这两家为了一扇门内开还是外开起了争执,闹上法院。近日,酉阳县法院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判决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排除妨碍,将外开入户门恢复原状,改为内开入户门。今(23日)日,记者获悉,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内开入户门改成外开遭邻居反对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的原被告同住酉阳一小区8幢21楼,双方系共墙邻居。然而,一方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原有的内开入户门改成外开。
期间,原告方在被告施工时,多次明确表示更改了入户门,会阻碍正常出行,一直表示反对,被告却一直没有理会。
后来,原告多次向国土部门、物业公司反映,这扇门依旧没有得到改变。
影响通行和安全邻居告上法院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原告选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以邻居改门行为影响其通行和人身安全为由,起诉至酉阳县法院,请求排除妨碍。
开庭时,原告举示了格式合同小区物业公司制作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其中第二项乙方(业主)的权利及义务第8条明确约定“入户门不得更改原设计”,同时举示现场照片证明被告的改门行为影响了原告的通行。
法院判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而小区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就明确了“入户门不得更改原设计”,被告应该是知晓入户门不能更改原设计。同时,根据现场照片,原、被告双方相邻,入户门相隔距离短,且呈90°直角,楼道狭窄,被告将内开入户门改为外开影响了原告的通行。
为此,该院依法判令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排除妨碍,将外开入户门恢复原状,改为内开入户门。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王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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