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侦破“足球传销案” 骗子称投6万能赚16万
国家项目,实名认证。每天点击“托管”的球队,就能获得源源不断的收益。几个人,一商量,一捏合,就炮制出了一个名为“FIFA足球精算”的看起来很美的骗局。
近日,河北省阜城县检察院将一起打着足球名义的传销窝案,诉至阜城县法院。这起案件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涉案人散布于河北、北京、天津、山东、河南等多个省市。既具有传统传销的基本特点,又以网络为媒介,具有一些乱花迷眼的新手段、新特点,是我们认识新时期传销的一个很好的样本。
传销形式和手段千变万化,但本质是一样的
2015年5月,公安机关在河北省阜城县发现县城内有大量人员秘密聚集,发展下线。公安机关迅速介入,随着侦查的深入,慢慢揭开了这起名为“FIFA足球精算”的传销窝案的盖子。
年近五十的王某,在阜城县做生意。据他到案后交代,2015年,李某找到他,说有一个网上国家足球项目,实名认证,投入现金后,给返钱。投入分为三种:一种是投入1.8万元,一种是3.6万元,还有一种是6万元。6万元的每天返500元到600元左右,最终能收回16.5万元。
记者发现,大多数卷入这个案子的人文化程度并不高,对于“FIFA足球精算”组织这样的幌子不懂,也不感兴趣。多数卷入“FIFA足球精算”传销案的人员,在交代涉案经过时,都会提到这样三个关键词:国家项目、实名认证、高额返利。还有他们容易理解也容易被打动的表达:投入以后,每天给返钱,不发展人也给返钱,发展人给返的钱更多。
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方某到案后,这样供述“FIFA足球精算”组织的运营模式:就是拉人头发展人,发展下线成功注册账号以后,上线提前收回总收益的20%。另外对于发展下线的人,还有见点奖、组织奖、辅助奖等不同名目的奖励,发展人越多挣的钱越多。
阜城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曹楠楠解释,传销案件的形式和手段虽然千变万化,但本质上是一样的。不管是打着足球托管的幌子,还是日化品销售等等的幌子,都不创造价值和收益,剖析根本,都是以人员发展为主线,获得的收益都是下线的入会费。“直到有一天发展不到下线了,那么整个系统也就崩盘了。”
传销新花样倒逼执法司法机关提高反制能力
从2015年起,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经理张晓庆就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建议,呼吁加大对网络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
张晓庆代表了解到,网络传销的组织者有时会将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对下线进行网络远程管理,跨区域发展会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进行资金结算,给执法司法机关发现和打击传销犯罪带来极大困难。
张晓庆代表谈到的情况,在阜城县检察院查办的“FIFA足球精算”传销案中体现得非常充分。
据该传销案的主要组织者、犯罪嫌疑人方某供述,2015年3月,他和另外几名主要的组织者合谋后,买了一套网站源代码,租赁美国服务器,经过修改网站源代码,建立“FIFA足球精算”组织的所谓官网。他们借用一个游戏账号,用于会员在网站上注册充值,后来又成立上海精算科技有限公司,与支付宝对接,用于会员提现。
“虚拟币”是“FIFA足球精算”组织设置的又一个“障眼法”。据了解,要想成为“FIFA足球精算”组织的会员,必须花钱买“虚拟币”。买“虚拟币”可以从老会员处兑换,也可以直接从“FIFA足球精算”组织所谓官网上购买。只有买了“虚拟币”才能注册为会员。会员托管球队后获得的收益,以及上线发展下线的奖励都会以“虚拟币”的形式返到会员个人账户内。会员要将“虚拟币”提现,要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这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设计”,直接导致了侦查机关的取证大部分都来源于网络,大量证据形式表现为电子数据。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副检察长贾春梅告诉记者,网络传销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活动,在证据上也体现了互联网特色,电子信息数据成为查证网络传销犯罪的关键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多重性、技术性和可修改性、可灭失性的特点。贾春梅代表表示,办案机关在侦查、取证工作中,如何做好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成为新的课题。
曹楠楠他们在办理本案时同样遇到了这样的困难。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咨询上级院的专家、自己的同学,研究了山东烟台、广西南宁和上海的成功案例。“虽然是困难,但是我们不能把困难变成问题。”
谈到基层执法司法机关办案能力不足的问题,张晓庆代表认为,应加强上下级联通,上级机关可以通过加强办案培训、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对基层执法司法机关的办案指导。
由于很多传销活动都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平台开展,张晓庆代表指出,第三方网络平台不但有加强数据信息的监管责任,发现有传销嫌疑的及时向执法机关报告线索的义务,也有配合执法司法机关调查,提供真实完整的电子证据的义务。
反传销立法和反传销宣传都需要与时俱进
2005年,我国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时至今日,传销早已突破了卖药、卖化妆品这样的实物模式。传销久禁不绝,反倒借助网络手段日渐猖獗,成为近年来两会代表关注的一个焦点。
如何提升打击传销犯罪效果,多位代表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降低追诉立案标准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即使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规定,刑事打击也只能针对30名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下线传销头目人员,对其他人数众多却构不成刑事处理的传销中低层人员,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起不到震慑效果。梁志毅和另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蒋宇霞,都呼吁应降低立案追诉标准,提升对传销的刑事打击效果。
“10年过去了,传销手段都已升级,传销多样化,法律法规也应当完善。”张晓庆代表呼吁对包括《禁止传销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以适应现实情况下打击犯罪的需要。
同样需要与时俱进的还有反传销宣传。记者在阜城县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很多卷入该案的涉案人员都被“高额获利”的虚假承诺蒙蔽,以为自己通过发展下线迅速回本时,也为熟人朋友提供了一种赚钱的方式。防范传销蔓延,加大反传销宣传显得十分迫切。
贾春梅代表说,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一是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二是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三是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如果符合以上三个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张晓庆代表认为,传销手段的花样翻新,尤其需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通过加大个案宣传力度,帮助群众识破那些具有迷惑性的手法。让张晓庆代表印象深刻的,是腾讯新闻发布的一则“妈妈带女儿搞传销”的新闻。让那些卷入传销的普通人站出来讲述自己的经历,“我们身边发生的活生生的例子,会有更强的警示效果。”张晓庆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接受采访时表示
电子数据是查证网络传销犯罪关键证据
记者:传销犯罪现在态势如何?
贾春梅:当前,传销依托互联网平台已经转型升级了,网络成为传销的新平台,网络传销越来越多,已逐步取代了传统的传销模式。通过办案,我们发现,新型传销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采取电子商务、虚拟货币、消费返利、消费养老、原始股、金融互助等方式,更加隐蔽,危害更大。
记者:和传统的传销相比,网络传销有什么样的新特点?给执法办案机关带来哪些新的考验?
贾春梅:网络传销活动呈现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以网络为载体,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网络传销往往呈现出与金融欺诈交织的复合型违法犯罪活动;二是网络传销涉众面巨大,有的甚至带有邪教组织的特征,对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
网络传销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活动,在证据上也体现了互联网特色,电子信息数据是查证网络传销犯罪的关键证据。电子证据是由计算机设备储存的,经诉讼机关依法定程序作为诉讼证据收集固定的数据信息。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多重性、技术性和可修改性、可灭失性的特点。
因此,办案机关在侦查、取证工作中,如何做好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成为新的课题。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认定等行为予以规范,对侦查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侦查人员除了要熟悉刑侦知识、法律知识外,还需要熟知电子数据的相关技术标准。
记者:现有机制是否还有亟待完善的地方?
贾春梅:打击传销,必须从源头抓起。这个源头不仅在“地下”,而且在“网上”。当前,网购和快递业务是网络传销的重要源头。这就要求管理部门迅速介入这个监管“真空地带”,加强对电商、网店等网络交易行为的管理,重点把握网购、快递两个关键环节。建议相关部门组建“网络警察”和“网络工商”,设置专门的网上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对网购行为实施专项管理,全程监控,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及时查处。另外,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通过立法规范第三方平台和电商,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比如快递物流、电子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为遏制传销通过网络平台开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网络传销还涉及到地域管辖问题。现行法律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确定地域管辖,传销活动通过网络实施,不但涉及人数众多,还具有跨区跨省的特点,如何确定立案管辖权,由何地司法机关管辖需要出台具体规定予以规范。
记者:帮群众认清传销骗局,检察机关能做些什么?
贾春梅: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作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该注意结合传销组织犯罪案例,充分利用与群众接触的机会,揭露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本质和严重危害,向群众宣传传销常见的骗人步骤、惯用手段和防范传销的注意事项,警示教育广大群众拒绝传销、远离传销,避免被不实“招聘”诱骗参与传销,教育群众树立正确的致富观念,教育群众远离传销,防止上当。注意总结归纳自救知识,帮助陷入传销的群众提升自我救助能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部门提供有关的传销举报线索,及时劝阻、挽救身边有传销倾向的朋友、亲戚、同学。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却也被一些传销的不法分子盯上,传统拉人头式的传销也傍上了“互联网+”,隐蔽性、欺骗性更强,发展速度更快,涉及范围更广,有蔓延之势。
传销组织者和参与者利用网络跨区域发展会员,且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进行资金结算,具有快速扩张性。有的传销组织将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对各级组织者和参与者进行网络远程管理,逃避打击,更具隐蔽性。以往形成的区域执法协作、无传销社区(村)创建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受到挑战,网络传销案件在管辖权确定、证据收集以及监督执行等方面存在诸多难点,给工商人员执法带来了种种困难。
为此建议:
一、微商现在走在了政策的边缘,行业需要完善监管机制,避免朝传销化发展。坚持打击整治与宣传警示同步进行,深刻揭露传销本质,提高识辨防范能力,发挥震慑、警示、教育作用;以创建“无传销城市”为目标,以规范落实打击防范传销责任落实和属地管辖长效机制建设为突破口,严格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协调联动和联合执法。
二、打击网络传销,监管部门的技术手段也应该升升级。传销从小黑屋搬到了互联网上,摆脱了地域限制,隐蔽性和欺骗性大大增强。传销短信侵扰手机,传销广告蔓延网络,呼唤相关运营商在净化网络环境上投入更多。更重要的,还在于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必须加强。要加强行业监管、堵塞隐患漏洞。根据通信运营商和各大金融机构的职能特点,制定相应措施,严格落实手机、金融卡、上网等实名制,用好大数据,发扬好群众战术,完善对传销信息的“发现—投诉—查处”链条。
三、无论网络检测还是款项追踪,都需要先进的信息技术作为支撑。比如重庆,建立了传销数据模型和电子证据取证实验室,监测传销行为相关的情报信息,研判梳理出有价值的信息。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收集电子证据,变被动为主动,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十分重要。
四、打击传销力度还要加大,特别是网络传销案件,要坚决防止其蔓延,采取一系列宣传举措,通过网络访谈、公益短信和公益广告等形式,揭露新型传销的真面目。增强社会共同预防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效能,构建部门协作“打击网”。
五、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我国2005年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10多年过去了,传销手段都已升级,传销多样化,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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