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博App:城事丨房产证VS房屋买卖协议 谁获胜!答案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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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尹先生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套还没办理产权证的房子,双方约定等产权证办下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可产权证下来后,房主不仅不配合办理过户,暗地里还将房屋以“以房抵债”的形式,出售给了其他人。
拒不配合过户,还拿房产证借贷
房屋产权证还没办下来,长沙罗先生就找到房屋中介,打算卖掉自家60平米的房子。2002年12月19日,尹先生通过房屋中介,花8.8万元买下了该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
由于开发商不同意更名办证,尹先生与罗先生口头约定:
先将该房屋产权登记至罗先生名下,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为了慎重起见,尹先生还将该协议办理了公证。
2010年5月上旬,尹先生得知罗先生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找他商量过户的事,罗先生却以各种理由推拖。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3年7月,一名韩姓女子手持该套房屋房产证,称自己已是这套房的主人,要求尹先生腾退出房子。
这套明明已经卖给了尹某的房子,缘何又成了韩某的房子呢?
原来,罗先生在拿到房产证后,便以此为抵押,向韩女士借了11万元。期间,罗先生还向韩女士的好友李先生出具《委托书》,授权其随意处分房产。此后一年里,罗先生还陆续向韩女士借了20万元。
韩女士之所以能过户,依靠的是代理人李先生的全权委托。收房未果后,她又将这套房屋抵押给了李的妻子邓女士。为了追回房屋的产权,尹先生将罗先生、韩女士、李先生、邓女士均告上了天心区法院,诉求法院判令他拿回房屋的产权。
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尹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罗先生违反合同约定,将房屋抵押给韩女士。 罗先生与韩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违交易常理,且该交易行为侵害了尹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罗先生并未丧失涉案房屋的产权,其应当继续履行与尹先生之间的协议。
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尹先生与罗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而罗先生与韩女士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同时,限韩女士与第三人邓女士办理房屋的他项权登记注销手续,限罗先生、韩女士协助尹先生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此案一审宣判后,韩某不服,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 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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