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FA规定对归化有足够空间 侯永永们仍有望进国足
来源:足球报
记者寒冰报道 上周末,因为鲁能以“特殊人才”理由为葡萄牙青年国脚德尔加多申请归化,引发中国媒体和球迷针对归化资格和可能性的激烈争论。这场争论的核心是对国际足联球员改籍相关章程的解读有异,尤其是此前还被普遍看好的侯永永、罗伯特·萧等人,因为归化章程一些不被重视的细节,可能存在无法代表中国队出场的残酷可能。
不过,虽然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则看似严苛,但其实已留出了足够的官方解释空间,站在国际通行的出生地和血缘并重原则的角度上,侯永永、李可、罗伯特·萧未来代表中国队出场的可能性还是极高的,但要依靠长居原则归化的德尔加多,事实上已失去了任何代表中国队出场的可能性。
关键规则
出生地和血缘并重原则
要判断中国这次归化大潮引入的球员,是否能在国家队层面为中国足球带来实质的帮助,当然首先就要具体到对国际足联章程相关条目的解读。《国际足联章程FIFA STATUTES》(2018年8月版),其中第二大部分《章程申请管理规则》的第3章,就是关于球员的国际足联会员协会代表队参赛资格认定与改换的条目。该章共有4条(编目为第5-8条),6-8条都是有关改变会籍的具体细则。
第6条规则规定了球员改换会籍的“籍别”条件,共有4款,理论上与国际社会通行的“国籍法”原则相同,球员只需至少满足其中1条即可达标。4个条件分别是1。球员出生在归化意向足协的所在地;2。球员的生物学母亲或父亲,出生在他归化意向足协的所在地;3。球员的生物学祖母或祖父,出生在他归化意向足协的所在地;4。球员在归化意向足协的所在地,至少连续居住2年。
从这个球员改籍的“籍别”条件来看,国际足联在归化球员的认定上,是以国际上通用的国籍认定原则为基准。即出生地原则第一,血缘原则第二,血统也是国际通行的“Granny Rule”(祖父母原则),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是改换会籍的血缘基础。虽然国际足联曾正式声明,规章条文不会明确写入“Granny Rule”,但事实上这就是国际足联对球员归化的首选条件。以上两个原则都不能满足的情况下,才是长居原则。而长居原则也留有余地,以球员归化意向足协所在地的入籍法律为准。若长居时限比国际足联的规定更长,需归化意向足协与相关方达成协议,并报国际足联备案。
第7条规则规定球员改换会籍,能为归化意向足协代表队出场的“籍别”条件。同样有4款,前3款与第6条的前3款完全一样,但第4款的长居原则更为苛刻,必须是球员年满18岁后,在归化意向足协所在地连续居住满5年才可达标。
第8条规则规定的,则是球员改籍后能为归化意向足协代表队出场的“竞技”条件。而这一条,就是引发近期国内球迷和媒体激烈辩论的关键。这条首先列明了球员改籍的先决条件,“如果球员拥有超过1个以上的国籍,或申请新国籍,或球员因国籍身份可为多个足协代表队出场”,在同时满足以下两项“竞技”条件后,可以选择更改1次为国际足联会员协会代表队出战的资格。
第1款,该球员没有为现足协代表队参加国际A级官方赛事(无论首发或替补),以及他为现足协代表队参加的官方国际赛事首次出场时,他已经拥有了归化意向足协所在地的国籍;第2款,则是该球员不允许代表归化意向足协,参加任何为现在足协参加过的赛事。
国际足联章程对“官方赛事”的定义有明确说明,特指国际足联及下属各大洲足联组织的正式比赛,包括各年龄组的国家队洲际以上预选赛和决赛圈赛事。正是这一条,让已经为挪威、秘鲁和葡萄牙青少年级别官方国际赛事出过场的侯永永、罗伯特·萧和德尔加多,面临了可能无法获准在归化后为中国队出场的资格。
其实,第8条除了继续强调出生地和血统原则的国籍判定在归化范畴内的优先,更强调了官方赛事的排他性。与此前中国球迷和媒体普遍误解的A级赛事“一票否决”不同,国际足联规定哪怕只是参加了青少年级别的洲际赛事,若没有出生地和血缘原则的天然国籍身份,也是无法为归化意向足协代表队参加官方赛事。而这个“竞技”铁律出台的初衷,就是为了防止当年卡塔尔大批量归化出生地和血缘原则两样都没有的国脚级雇佣兵现象泛滥成灾。
此外,第8条还有2项补充条款,第1项是特例条款——已为现足协代表队在官方赛事出场的球员,因违背球员个人意愿被剥夺现足协所在地的国籍,他可以申请为自己已有的其他国籍所在地足协代表队,或他已申请的归化意向足协代表队出场;第2项则是球员改籍的具体审批流程,以及在球员向国际足联递交改籍申请后,审批期间他无法代表任何足协参加官方比赛。
红线限制
德尔加多已失去资格
通过对相关规则的解读,我们可以明确,国际足联对球员改籍有两个基本原则——是否具备改籍的通用国籍认定条件是第一原则,是否参加过国际足联和下属洲际足联主办的官方赛事是第二原则。前者中,出生地和血统原则优先,这导致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天然拥有归化球员的优势。此前球迷们热议的大多数亚洲国家归化外援,以菲律宾为例都是因出生地或三代以内直系血缘关系,自动获得被承认的双重国籍,使得他们可以归化像施罗克这样参加过U19欧青赛的德国球员。
对于关心侯永永、李可、罗伯特·萧乃至未来的布朗宁、德尔加多等归化热门人物的中国球迷来说,章程内有关球员改籍的第8条第1款,几乎是浇灭归化热情的一盆当头冷水。因为侯永永在2014-2015年曾以队长身份参加了U17欧少赛的5场预选赛,同时因为挪威和中国都不承认双重国籍,侯永永在2014年10月首次为挪威参加官方赛事时,他的中国国籍不被承认,也就无法满足第8条第1款的条件。
罗伯特·萧和鲁能正在办理归化的德尔加多,情况则各不相同。前者与侯永永相同,拥有三代以内的直系血缘关系,不过他参加过2015和2017年U20南美锦标赛,也是被划在了官方赛事的红线以外。至于鲁能签下的葡萄牙人德尔加多,不仅参加过U17、U19和U21级别的欧洲青少年锦标赛预选赛,还参加过U19欧青赛和U20世青赛的决赛圈比赛。因为没有血统关系,他只能从长居原则入手申请归化。可他参加以上赛事时,并未在中国居住,即便未来在华连续居住满5年能够满足归化条件,也将完全丧失为中国队出场的可能性。
相比之下,李可虽然为英格兰U17,U18和U19国青队出场过10次,但都不是官方赛事。而同时李可还有归化中国的血缘关系,规则上只要他获得中国国籍,报备国际足联后即可为中国队出场。同样,恒大仍未官宣的前埃弗顿后卫布朗宁,如果搞定“亲属关系”,加上他从未代表英格兰U19和U17代表队参加过官方赛事,不受任何限制,获得中国国籍后即能代表中国队出场。
尚有转机
“释法”给了侯永永、萧可能
从规则和挪威、秘鲁与中国两国的国籍法细则来看,似乎侯永永和罗伯特·萧无法满足“为现足协代表队参加的官方国际赛事首次出场时,已拥有归化意向足协所在地国籍”的必备条件。不过,这个规则细节的具体解释上,其实还是有很大空间的。虽然有些人士找到了一些曾为前国家队青少年官方比赛出场,但凭借出生地和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得以成功归化并代表新国家队出场的个案,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案例的球员效力原足协所在地都是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的,规则上满足了球员“为现足协代表队参加的官方国际赛事首次出场时,已拥有归化意向足协所在地国籍”的必备条件。
罗伯特·萧所在的秘鲁承认双重国籍,可以参照阿塞拜疆归化球员的先例。阿塞拜疆同样不承认双重国籍,同时阿塞拜疆国民若持有其他国家的国籍则自动丧失本国国籍,具体法条与挪威和中国国籍法相同。不过,2015年从乌克兰归化阿塞拜疆的帕沙耶夫,因为乌克兰承认双重国籍,得以满足第8条第1款的条件。尽管他已为乌克兰U21国青队在U21欧青赛出过场,可乌克兰承认他基于父母出生地和血统的阿塞拜疆天然国籍。
挪威国籍法原则上与中国一样不承认双重国籍,而侯永永也不满足挪威国籍法列出的5项可被承认双重国籍的例外条件。但需要指出的是,因为侯永永的母亲出生在中国,他与罗伯特·萧一样,是天然满足中国国籍法条件,与国际通行的国籍获得原则一致,属于与生俱来的“天然获得”状态。而这种“天然获得”的国籍认定,也是国际足联认可的基础,这就为侯永永和罗伯特·萧归化提供了规则解释的空间。
另外,从中国国籍法的法条解释入手,两人也有一定的释法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同时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
从法规条文来看,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也意味着像侯永永、罗伯特·萧这样的华裔球员,在放弃现有国籍前,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可能,使得他们无法满足上述第8条第1款的条件。但事实上,第5条规定有重要前提,就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这就给侯永永们提供了可能的归化空间。虽然他出生在挪威即具有挪威国籍,但他的母亲出生在中国,只要予以说明在挪威并非定居,侯永永即可援引第5条出生即拥有中国国籍,从而满足国际足联章程归化条例第8条第1款的条件。根据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他的挪威国籍也不被中国承认,而他这次取得中国国籍,可被视为申请恢复而不是加入中国国籍。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定居外国的官方认定及取得外国国籍者,需经正式申请得到批准后才会丧失中国国籍。而在批准生效前,若能证明他并非定居外国,亦或即便定居外国,在批准生效之前他在法律程序上仍被视为中国公民。有了这个法律意义的认定,他的直系血亲后代也将在出生后自动获得中国国籍,这或许是这些归化球员们满足国际足联章程归化条例第8条的唯一蹊径。
因为归化球员需要向国际足联提交书面申请,由球员身份委员会裁定结果。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调解庭会审查申请内容是否合规合法,中国足协上交的说明材料,是否能在法律层面说服国际足联,就要看足协对国际足联章程和国籍法的理解程度了。以国际足联此前批准归化的大量先例来看,是否参加过官方比赛的“竞技”原则,更多是为限制毫无出生地与血缘相关联系的纯雇佣军行为,而不是阻拦拥有国际普遍的出生地和血缘原则,“天然获得”国籍资格的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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