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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诉留洋小将索赔两千万 俱乐部应如何应对违约

来源:usportnews 编辑:U体育 所属栏目:亚洲杯 时间:2019-01-28 14:38:53
本文由亚洲杯2019年01月28日转载报道: 培养小球员的成本不低 培养小球员的成本不低

稿件来源:原创:林慕清7体育LAW公众号

亚洲杯上国足被吐槽无数,但高薪、以爱好为工作、粉丝追捧、镁光灯追逐,足球运动员仍然让人觉得无比光鲜。

近年来,不少俱乐部或青训机构辛苦培养的优秀小球员,不乏被经纪人或其他渠道挖去国外的例子。原因是多方面的,足协也不断出台新政明确各方权益和处罚措施。

最近,有一桩案件,备受俱乐部和青训球员家长们关注,并可能对中国足球青训产生重要影响。

事件的来龙去脉

据媒体报导:

1999年出生的王振澳,出国之前就有“小梅西”的称号。

2012年王及其父与北京万达足球俱乐部签订培训协议,接受万达集团“中国足球希望之星”计划的资助,到西班牙马德里竞技的足球学院,接受为期三年的留洋培训。

2015及2016年双方分别续签一年,培训协议于2017年8月到期。

2017年11月27日,丹麦瓦埃勒足球俱乐部告知万达,将与王于2018年1月签工作合同。

2018年1月,王正式加盟丹麦瓦埃勒俱乐部。

2018年5月,万达起诉王及其父,主张万达因履行培训协议而支出的所有费用3,027,432元,以及违约金1700万元。

2019年1月11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王及其父均未出庭,由代理律师参加庭审。

案件争议焦点

1。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王的律师: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因为根据《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万达律师:本案是培训违约责任的争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

王的律师所引用的《体育法》条文,是1995年版本,而该法早在2016年已被修订,适用的条款亦不是第三十三条,而是第三十二条。

根据该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中国足协仲裁委并不是这个意义上的体育仲裁机构,它的设立和仲裁范围并不是由国务院规定的,甚至目前中国还根本没有这类体育仲裁机构。

此外,中国足协仲裁委的工作规则以及足协的其他规定,并未排除法院的管辖。

显然,王振澳的律师的观点,站不住脚。

2。王振澳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万达律师:协议约定期满万达提出不续约且又无其他安排的,则王自谋出路。协议期满前,万达多次通知王签订职业合同,但一直没回复,王恶意失联,构成违约。

王的律师:没有恶意失联,双方没签订职业合同,是因为双方对合同内容没有达成一致,而且王是在协议终止后过了小半年才加入丹麦俱乐部,不存在违约。

点评: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直接决定着是否要赔偿的问题,是需要法院查清的重要事实。

万达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培训协议终止前要求签职业合同而未得到答复;王是否能提供有效的相反证据。谁主张,谁举证。

3。 索赔额是否合理

万达律师:万达全额资助王赴世界顶级联赛俱乐部培训和学习,投入和付出巨大,培训协议亦明确约定违约条款及违约金额。

王的律师:未见过约定1700万元违约金的协议,也无法确认这是万达的实际损失,而且违约金明显过高。

点评:

万达支出的所有费用,关键看其能否提供合法有效且充分合理的证据。

对于球员的培训费用,《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规定,各洲际足联及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对所属俱乐部的等级类别以及培训费用制定标准,每日历年更新一次。这个标准一般可作为认定培训成本的参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足球青训的投资回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能否基于青训产业预期收益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公平和诚信原则,将极大考量法官的智慧和魄力。本案最终如何认定,则看法官的自由裁量。

俱乐部如何应对小球员违约

1。通知条款

作为体育律师,看过不少俱乐部与小球员的培训协议,绝大多数都没有通知条款。通知条款是什么?简单点说,就是明确球员及其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以及约定怎样就算送达通知给球员了。

俱乐部如何有效证明,已经正确履行通知义务,且通知已经送达对方,往往是区分权利义务或判断是否逾期或违约的关键所在。如果有完善的通知条款及工作步骤,不管球员实际失联与否,俱乐部都能立于不败之地。

有人说,合同上不是有地址和电话吗?然并卵,户籍地址经常联系不上,电话号码会改,人也会搬家。那该写什么?比如电子邮箱,只要没移民火星,不管在地球哪一头,邮箱系统都自动接收。怎么证明对方已收到?比如约定邮件发出第二天视为对方收到。

如何约定可行的且操作性强的通知条款,如何锁定电子证据,如何能有效举证,其实是一个环环相扣的体系工作。

2。违约条款

培训协议的违约条款,一直让俱乐部有点纠结。约定天价违约金,怕会吓着家长,而且家长无法承担也没实际意义;仅约定培训成本,又担心不足以弥补损失,更无法对恶劣球员予以一定惩罚,并对其他球员造成不良影响。

所以,违约条款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否约定违约金;二、怎样确定违约金数额。

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俱乐部无权主张违约金,只能主张合同约定的培训成本或者其他损失,如果该项主张最终被支持的数额不足以弥补俱乐部损失,则俱乐部也没辙。

违约金通常有赔偿性与惩罚性之分,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如上所述,违约金数额超过损失30%的就属于过高,如果俱乐部不能证明违约金没有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将面临违约金被酌减甚至不予支持的不利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与娱乐明星、网红主播等相似,足球运动员也属于高身价人群。近期九成九被平台起诉的主播都被判要赔一大笔违约金,如“韦氏”的3000万、“嗨氏”的4900万。

因此,俱乐部约定违约金的,需充分考虑上述30%的限制,并根据足球行业特殊性,以及自身和球员的实际情况,斟酌约定违约金数额。

3。 争议管辖

对于培训协议的争议,无论是北京万达这种在足协有注册的业余俱乐部,还是职业俱乐部,理论上可选择法院、中国足协仲裁委、商事仲裁机构,以及国际足联。

不得不说,对法院而言,这类案件是个挑战。如果法官对青训球员的培养模式、俱乐部运营、足球行业规定及特殊性等缺乏一定的了解,则较难做出合理判决。而且,判决书和庭审笔录均可在互联网查看,不利于俱乐部保护商业秘密和球员保护个人隐私。

商事仲裁机构,缺乏专业的体育领域的仲裁员,且可能因仲裁员认知和理解水平的较大差异,导致裁决的不确定性。

中国足协仲裁委,尽管有成案不透明等诟病,但仲裁员熟悉行业规则,也有资深的体育法律专家,即使不服裁决仍可向法院起诉,且涉及体育性质的处罚足协也可处理。

选择合适的争议管辖方式,将有利于俱乐部实际解决问题。

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

青训是中国足球发展的根本,保护俱乐部等各类青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合理兼顾球员的利益,必须有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

与俱乐部需要超强比赛阅读能力和临场反应能力的教练一样,处理足球领域的法律问题,同样需要熟知足球行业政策、规则、现状,以及实操中的痛点和痒点,并能有效解决问题的专业法律人士。

本文作者:林慕清律师

7体育LAW由体育律师团队于2015年始运营。负责人林慕清律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家体育经纪人、中国足协球员代理人。团队提供“法律+体育”的跨界法律服务,并从产业、战略、创新、资本的角度,提供多元化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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