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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杯】:北京足协出台纪律准则:严惩暴力 威胁他人停赛1年

来源:yabo 编辑:U体育 所属栏目:亚洲杯 时间:2019-01-02 11:56:38
本文由亚洲杯2019年01月02日转载报道: 北京足协公布纪律准则 北京足协公布纪律准则

文章来源:北京足协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为弘扬北京市积极健康的足球文化,传递足球正能量,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正式推出《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纪律准则》。

以下是《北京市足球运动纪律准则》全文

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纪律准则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目的

为弘扬北京市积极健康的足球文化,传递足球正能量,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球员、官员、比赛官员、观众、足球从业人员、比赛组织委员会、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市足协)及其会员单位、俱乐部(球队)的合法权益,保护球员及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身体健康,促进北京市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其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国际足联颁布的《国际足联纪律准则》,亚足联颁布的《亚足联纪律准则》、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章程》, 制订本纪律准则。

第二条 原则

北京市足协纪律委员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秩序,在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及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做出处罚,性质恶劣的将列入黑名单,并提交至中国足协向社会公布。

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违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在北京市足协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和行为。

第四条 适用主体

以下自然人、组织应服从本准则:

(一)北京市足协所属各会员单位。

(二)各会员单位所属足球组织和个人。

(三)官员、球员。

(四)比赛官员。

(五)足球代理人。

(六)北京市足协授权的任何人,尤其是和北京市足协组织的赛事或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

(七)其他同意及接受北京市足协行业管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八)参与中国足协在京或京外足球活动的北京市足协进行行业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定义

(一)赛前:球队到达体育场区域至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

(二)赛后:裁判员终场哨响至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

(三)比赛: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官方足球比赛。

(四)官员:除球员外,在北京市足协及其会员单位或俱乐部(球队)从事与足球相关活动的任何人。官员在俱乐部(球队)担任主要职务的,其个人所作出的与足球活动有关的行为将被视为俱乐部(球队)或者其他前述单位的行为。

(五)比赛官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安全官员,以及北京市足协或会员单位指派的和比赛有关的其他任何人员。

(六)北京市足协规定:《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章程》、规定、规程、决议、通知、各级各类赛事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等。

(七)中国足协规定:《中国足协章程》、规定、规程、决议、通知、各级联赛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等。

(八)国际足联、亚足联规定:国际足联、亚足联章程、规定、规程、决议和通知等。

第六条 性别

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 本准则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女性。

第七条 行使权利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北京市足协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若相关组织及人员在中国足协主办的分阶段、分赛区的比赛和活动中违规违纪,受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处罚后,北京市足协纪律委员会仍可进行追加处罚,并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通 则

第一节 处罚条件

第八条 一般违规

除非另有规定,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违规行为发生,比赛也可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或在中立场地进行,或单纯因为安全原因禁止在某个体育场进行比赛。

第九条 企图犯规

有犯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在处理具有犯规企图的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可参照相关的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但罚款不得低于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参与违规

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

纪律委员会可根据参与的程度及情节做出相应地处罚,但罚款不得低于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节 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对各类主体适用的处罚

以下处罚均可适用于自然人和组织: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退回奖项。

(五)禁止转会。

(六)取消注册资格。

(七)永久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八)北京市足协规定的其他处罚。

(九)中国足协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十二条 仅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

(一)警告(黄牌)。

(二)罚令出场(红牌)。

(三)停赛。

(四)禁止进入球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五)禁止进入体育场(馆)。

(六)参加与足球运动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七)北京市足协规定的其他处罚。

(八)中国足协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 仅适用于组织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组织:

(一)进行无观众的比赛。

(二)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三)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四)减少转会名额。

(五)取消比赛结果。

(六)比分作废。

(七)扣分。

(八)取消比赛资格。

(九)降级。

(十)北京市足协规定的其他处罚。

(十一)中国足协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十四条 警告

违规者受到警告后,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纪律处罚。

第十五条 通报批评

违规者受到通报批评后,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纪律处罚。

第十六条 罚款

(一)罚款应不低于500元人民币,不高于20万元人民币。

(二)罚款应由违规者于处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北京市足协指定账户,逾期未缴者将加重处罚(包括追加停赛、罚款等)。

(三)会员单位或俱乐部(球队)承担对其球员和官员罚款的连带责任,即使被处罚者离开单位或俱乐部(球队)的, 也不能免除该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退回奖项

(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退回比赛中获得的所有利益,包括奖金(奖金所产生的孳息)和象征物(奖牌、奖杯、锦旗) 等。

(二)被处罚者应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奖项,逾期将追加罚款等处罚。

第十八条 停赛

(一)停赛是指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并(或)禁止进入比赛场地或周边地区。被停赛的球员不得出现在上场球员名单上,并不得进入替补席。

(二)停赛以比赛场次或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除非另有规定,停赛时间不得超过12场比赛或12个月。

(三)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次。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赛球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

第十九条 禁止进入球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是指限制或者禁止被处罚对象进入球队休息室和/或替补席等比赛场地周边地区。

第二十条 禁止进入体育场(馆)

是指禁止被处罚对象进入一个或几个体育场(馆)的区域内。

第二十一条 永久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是指无限期地禁止被处罚对象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比赛或其他),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同时提交至中国足协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禁止转会

是指被处罚对象在处罚有效期内不得转会。

第二十三条 无观众比赛

是指要求被处罚球队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比赛。

第二十四条 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是指要求被处罚球队在组委会或主承办方指定的与该球队无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的场地进行比赛。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是指禁止被处罚球队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

第二十六条 减少转会名额

是指减少被处罚俱乐部(球队)在被处罚期间的转会名额数量。

第二十七条 取消比赛结果

是指对已进行的比赛结果不予承认。

第二十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

是指取消被处罚俱乐部(球队)参加当前和/或未来北京市足协举办的相关赛事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取消注册资格

是指取消会员单位、俱乐部(球队)或参与人在北京市足协注册的资格。

第三十条 扣分

是指扣除俱乐部(球队)在北京市足协主办、承办、协办的比赛的积分(包括已获得的以及此后将会获得的积分)。

第三十一条 降级

是指将俱乐部(球队)降至下一个级别或者几个级别的联赛。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球队的比分

被处罚的球队比分为0∶3输掉比赛。

如果场上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第三十三条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是指被处罚对象从事北京市足协认可的相关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节 处罚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合并处罚

(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中通则和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被处罚对象具有多种身份时,当因其中一种身份被处罚,其他身份也应一并受到相应限制。

第三十五条 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一)纪律委员会在做出停赛、禁止进入球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进行无观众比赛、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等处罚决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缓执行部分处罚。但任何情况下,至少要执行一半的处罚。

(二)只有当处罚的期限不超过6场比赛或6个月,且被处罚对象在上一年度或上一个赛季无被处罚的记录时,才可以考虑暂缓执行部分处罚,暂缓期为2场比赛至2年。

(三)如果接受暂缓处罚的对象在暂缓期内再次违规,暂缓处罚自动终止,恢复执行原处罚,并且原处罚累加在新的处罚之上合并进行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处罚期的计算

赛季期间或赛季之间的休息期均包括在处罚期内。

第三十七条 处罚的期限

(一)处罚分为有期限的和无期限的。

(二)除另有规定外,有期限的处罚最多为24个月。

(三)有期限的处罚从实际实施处罚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八条 处罚的集中管理

(一)处罚记录都记入北京市足协相关竞赛系统中,超过6个月(含)的处罚将列入黑名单,并上报中国足协,向社会公布。纪律委员会执行秘书通知主管竞赛部门处理结果,由主管竞赛部门以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通告有关会员单位或组织进行确认。

(二)相关确认行为只作为一种通告形式,处罚决定的效力按本准则第七十九条执行。

第四节 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一般规定

(一)由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

(二)处罚可以适用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比赛和赛事。

(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四)决定处罚时,纪律委员会应综合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罚对象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违规的主观性(故意或过失)、促使其违规的原因、违规的严重程度及事后被处罚对象对违规的认识态度。

第四十条 侵犯比赛官员

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比赛官员, 处罚应加重一半(即加罚50%)。

第四十一条 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已有深刻认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从重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重复违规违纪的。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执法人员等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比赛官员、工作人员等的。

(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六)俱乐部(球队)实际控制人、工作人员、官员等在事件中负主要责任的。

(七)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停赛处罚期

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北京市足协主办、承办、协办的所有正式比赛,并可延至下一年度或下一赛季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如因俱乐部(球队)解散、破产、不再在北京市足协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或球员转会至其他省市或地区所辖俱乐部(球队),暂时无法执行的北京市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停赛处罚,将被终止执行。被处罚对象再次回到北京市足协注册的,除纪律委员会另有决定外,仍应执行未执行部分的停赛处罚。

第五节 纪律处罚的有效期

第四十四条 时效

(一)比赛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生2年后,纪律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及处理。

(二)上述条款不适用于对腐败、贿赂、假球、赌球、威胁、使用兴奋剂等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处罚执行期间计算方式

(一)从受处罚人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二)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

(三)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结束之日开始。

第四十六条 终止

如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决议, 原处罚决定终止执行。

第三章 罚 则

第一节 比赛中的违纪

第四十七条 对球员和他人的不当行为

任何被处以直接红牌(或虽未被处以直接红牌,但实施下列行为或与下列行为性质相同的行为)者的以下行为将被处以:

(一)严重犯规(特别是野蛮用力)至少停赛或者禁止进入替补席1场,并处罚款至少1000元。

(二)对对手或他人的非体育道德行为(指责、辱骂等)至少停赛或者禁止进入替补席3场,并处罚款至少3000元。

(三)用暴力行为攻击对手或他人处以至少停赛或者禁止进入替补席4场,并处罚款至少10000元;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处以至少停赛或者禁止进入替补席6场,并处罚款至少20000元。

(四)以向对手或他人打手势、吐口水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他人的,至少停赛或者禁止进入替补席5场,并处罚款至少10000元。

(五)若发现或经举报确认随队观众、家长有打手势、吐口水等非体育道德方式侮辱、侵犯他人的,该俱乐部(球队)或会员单位将被处以警告、罚款、扣分或其他处罚。

第四十八条 干扰比赛

球员、俱乐部(球队)、会员单位官员或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具备替补席资格,在体育场内出现干扰比赛行为的,将给予球员、官员、俱乐部(球队)或会员单位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停赛。

(五)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十九条 打架、斗殴、群殴行为

(一)球员、官员在赛前、赛中、比赛暂停、中场休息或赛后参与打架、斗殴或群殴他人的,将被处以停赛或禁止进入替补席至少7场,并处以罚款至少50000元。

(二)阻止打架,保护他人或分开打架者将不受处罚。

(三)同一个球队多人(包含随队观众、家长等)参与打架、斗殴或者群殴他人的,参与者及俱乐部(球队)或者会员单位将被处以罚款、扣分或其他处罚。

第五十条 无法认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违纪的情况下,如果无法逐一判定肇事者的,纪律委员会将首先处罚肇事者所属俱乐部(球队)或者会员单位。被处罚者向纪律委员会如实举报肇事者,经查证属实后,其处罚可相应予以减轻至取消。

(二)在多人违纪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行为程度的,纪律委员会应把每一个可以明确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

(三)一次无法认定全部参与违规者,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又被确认参与违规的,仍可被追加处罚。

第五十一条 球队不当行为

球队出现以下行为,其俱乐部或会员单位将受到处罚:

(一)多名队员或官员一起威胁或骚扰比赛官员或相关人员将被处以停赛、罚款、扣分或其他处罚。

(二)多名球员或官员引起赛场混乱或冲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对引起混乱或冲突的一方或双方所在俱乐部(球队)或会员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挑起敌意和暴力

(一)球员或官员公开煽动他人的敌意和暴力,至少停赛12个月,并处罚款最高100000元。

(二)球员或官员利用公共媒体或在体育场内或其周边地区出现上述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至少停赛12个月,并处罚款最高100000元。

第五十三条 挑衅公众

球员或官员在比赛过程中挑衅公众,至少停赛或者禁止进入比赛区域3场,并处罚款至少3000元。

第五十四条 无比赛资格

如果球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处罚比分作废,并处以罚款至少10000元。

第五十五条 延误比赛、弃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北京市足协、组委会规定的日程安排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或因参赛球队原因不能按时开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比分作废。

(三)扣分。

(四)禁止转会。

(五)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对责任人将按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十六条 弃权

依照北京市足协相关规定按弃权处理,并明确应由纪律委员会进一步处罚的,比照本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罢赛

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对于罢赛的俱乐部(球队)除将被判定0∶3负于对方(实际比分高于0∶3的以实际比分计)外,将给予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并罚款的处罚。

对责任人将按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十八条 退出比赛

参赛球队擅自退出北京市足协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级各类比赛,比照本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未遵守官方比赛流程

球员、俱乐部(球队)、会员单位官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未按北京市足协相关规定或要求完成各项官方比赛流程的,将给予球员、官员、俱乐部(球队)或会员单位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停赛。

(四)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十条 未完成比赛礼仪或相关仪式

球员、俱乐部(球队)、会员单位官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未按北京市足协相关规定或要求完成与比赛相关的各项礼仪或仪式的,将给予球员、官员、俱乐部(球队)或会员单位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停赛。

(四)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二节 弄虚作假

第六十一条 更改年龄、身份造假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在执行北京市足协的各项管理规定中, 自然人或组织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参加比赛的球员、俱乐部(球队)官员或者俱乐部(球队)弄虚作假,球员更改年龄、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等, 每出现1人次,将给予个人或俱乐部(球队)官员或者俱乐部(球队)至少5000元罚款,除罚款外,根据情节将分别给予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退回奖项、禁止转会、取消比赛结果、取消比赛资格、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永久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等处罚。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三节 威 胁

第六十二条 威胁

(一)任何人恐吓、威胁官员、球员或其他人员的将被处以停赛或者禁止进入比赛区域至少5场,并处罚款至少10000元。

(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吓逼迫官员、球员或其他人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官员、球员或其他人员的自由活动,至少停赛12个月,并处罚款至少20000元。

有任何本款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北京市足协将提交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节 使用兴奋剂

第六十三条 使用兴奋剂

对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节 不遵守决定

第六十四条 不执行纪律决定

自然人或组织不执行北京市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将加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或组织违反或者不执行北京市足协以及相关机构的决定,纪律委员会可做出下列处罚:

(一)追加罚款、暂停参赛、禁止转会、扣分、取消注册资格等。

(二)对不服从处罚决定且拒绝缴纳罚款及相关款项的组织,将从比赛保证金中扣除有关款项。

(三)本会其他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第六节 各级北京市足协代表队官员及球员违规

第六十六条 各级北京市足协代表队官员及球员违规

(一)官员或球员代表北京市足协各级代表队(以下简称北京队)或俱乐部(球队)参加国际比赛和全国比赛,官员或球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除北京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外,将同时参照本准则中的有关条款给予追加处罚。

(二)在北京队集训、比赛期间,因违规违纪被北京市足协给予处罚的官员或球员,纪律委员会将视官员或球员违规违纪情节,参照本准则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停止违规违纪官员的足球从业资格,停止违规违纪球员的比赛资格。

(三)球员须按时参加北京队集训、比赛。球员不按时参加北京队集训、比赛的,俱乐部(球队)阻止球员参加北京队集训、比赛的,经北京队提交书面报告确认,将给予下列处罚(经三级甲等医院确诊并得到北京队书面批准的除外):

该球员在北京队集训、比赛期间,不得代表俱乐部(球队)参加任何比赛,对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扣分或其他处罚。

(四)凡在北京队集训、比赛期间,因违规违纪而被北京队给予离队处罚的官员或球员,将根据违规违纪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节 其他违规

第六十七条 不负责任评论

自然人或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比赛官员、其他球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会员单位、赛事组委会、北京市足协及中国足协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球员:至少停赛1场,或处至少1000元的罚款。

(二)官员及其他人员:至少禁止进入体育场(馆)1场,或处至少1000元的罚款。

(三)俱乐部(球队):通报批评、罚款或其他处罚。

俱乐部(球队)或会员单位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可追究俱乐部(球队)或会员单位责任。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十八条 俱乐部(球队)或会员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不参加或不按要求参加北京市足协组织的公益比赛、公益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八节 会员单位及俱乐部(球队)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会员单位及俱乐部(球队)对观众、支持者(包括但不限于随队官员、球员、工作人员、家长等)行为负责

(一)无论观众的不当行为是由于有意或疏忽,作为主办(或承办、协办)方的会员单位及俱乐部(球队)要对观众的不当行为负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被予以处罚。如果造成严重骚乱,加重处罚。

(二)无论观众的不当行为是由于有意或疏忽,来访的俱乐部(球队)所属会员单位及其俱乐部(球队)要对其支持者的不当行为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来访的俱乐部(球队)所属会员单位及其俱乐部(球队)做出罚款或其他处罚。坐在客队看台的观众将被认为是来访俱乐部(球队)及其所属会员单位的支持者,除非有证据证明观众为主队支持者。

(三)不当行为包括针对人或物的暴力行为,燃放能引起燃烧的装置,制造能干扰比赛的噪音和光照等,投掷杂物,以任何形式张挂侮辱性标语,或叫喊侮辱性口号,或闯入比赛场地,或围堵球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等。

第四章 纪律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

第一节 纪律委员会组织

第七十条 人员组成

(一)纪律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二)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北京市足协秘书长办公会确定。

(三)纪律委员会设执行秘书2人。

第七十一条 工作方式

(一)以会议或通讯的方式研究和处理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二)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方式研究和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时,可由主任决定组织听证会。

(四)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应有至少3人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并由参加表决的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五)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委员参加表决,并由参加表决的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十二条 回避

纪律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纪律委员会成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纪律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照北京市足协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证 据

第七十三条 处罚依据

(一)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二)可能被拒绝的证据是违背宗教信仰自由、种族歧视、有损人格或明显与相关事实无关的证据。

(三)重要证据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比赛监督和裁判监督的报告。

2。有关各方的陈述、声明、证言。

3。有关文件。

4。专家观点。

5。录音录像资料。

6。其他。

(四)比赛官员的报告

1。比赛官员的报告中包含的事实被认为是准确的。

2。可以出具比赛官员的报告内容不准确的证据。

3。如果不同的比赛官员的报告不一致且难以分辨,则对比赛场内发生的事件以裁判员报告为准,比赛场外发生的事件以比赛监督报告为准。

(五)图像资料不能改变裁判员的当场处罚,但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六)纪律委员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

第三节 工作程序

第七十四条 提交报告

(一)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和赛事组委会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纪律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会员单位及有关俱乐部(球队)也可在24小时内就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纪律委员会递交相关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在48小时内提交。

(三)北京市足协各部门或专项委员会、其他在北京市足协管理的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就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提交相关报告。

(四)报告必须书面提出,由提交人手写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五)在未有任何报告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依然可以对其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十五条 受理

(一)纪律委员会执行秘书整理投诉报告,报纪律委员会主任。

(二)主任决定受理后,按第七十四条的工作程序处理投诉。

第七十六条 听证

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嫌违规违纪的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当事人在收到听证通知之后的24小时内应当予以书面等有效形式回复是否参加听证,并可在听证前或听证会上提交相关书面、电子证据材料。24小时内未确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可以采取当场听证、电话听证、书面听证等形式。当场听证的,应当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参加。听证当事人使用非中文语言的,应当由中文翻译陪同参加听证会,否则其听证效力不予认定。

第七十七条 处理

(一)北京市足协纪律委员会按照本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工作方式进行工作。

(二)对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 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接到报告后24至72小时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 纪律委员会不能在规定时间做出决定的可以延期,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暂时停赛、禁止进入替补席等临时措施,并告知有关各方。

(四)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情况复杂或需调查、听证的案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五)处理决定应当为书面文件并由纪律委员会主任签章方为有效。

第七十八条 处理决定的通知

(一)在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北京市足协官网、北京市足协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有关各方发出和公布。

(二)关于停赛等处理决定仅体现处罚的场数或期限,对应的具体场次由各赛事管理部门在赛前根据相关规定通知有关组织或个人并执行。

(三)处理决定发出和公布后,如发现处理决定中确有错误,北京市足协纪律委员会可在合理时间内予以更正,处理决定以更正后的内容为准。

第四节 处理决定的生效和申诉

第七十九条 处理决定生效

纪律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一经发出或者公布立即生效。

第八十条 申诉

(一)受理申诉的机构为北京市足协仲裁委员会。

(二)除下列处罚外,其它处罚不得申诉:

1。停赛或禁止进入体育场、休息室、替补席4场或4个月以上。

2。退回奖项。

3。永久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列入黑名单。

4。取消比赛结果、比分作废。

5。扣分、禁止转会、降级、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注册资格。

6。进行无观众比赛、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7。对承办方罚款至少5000元、对俱乐部(球队)或会员单位罚款至少5000元、对个人罚款至少5000元。

8。其他更严重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违规违纪

本准则所称“违规”系指违反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各级比赛的《竞赛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本准则所称“违纪”行为系指违反《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章程》及本准则所列纪律条款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罚款

本准则所列罚款,限于参加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足球比赛以及国际或国内公开比赛代表北京参赛的俱乐部(球队)或参与人员。

第八十三条 加重处罚

本准则所称“加重处罚”系指在原处罚标准之上加重,并可适用本准则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未列明行为

本准则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本准则相类似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其他违反《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章程》或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纪律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纪律委员会可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情节及危害后果,参照本准则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解释及修正

本准则由北京市足协负责解释。

本准则实施后,北京市足协可根据实施情况及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的新规定对其进行必要修正。

第八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北京市足球人员违规违纪制约处罚机制》(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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