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福州12月21日消息(记者万存灵)记者昨天从刘大蔚辩护律师徐昕获悉,四川少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将于12月25日9点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记者随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证实了此事。
据了解,2014年7月在qq上联系卖家购买了24支仿真枪。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刘大蔚不服判决,第二天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8月,福建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刘大蔚的家人更换辩护律师并在同年11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
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称,经依法复查,认为原审“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本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时隔将近两年之后,今年8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次审理此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庭审现场,检方与辩方就涉案枪支与刘大蔚购买的仿真枪是否具备同一性以及该案是否适用今年3月28日发布的涉枪案件《批复》,展开了充分辩论。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徐昕及其助手肖之娥从购物清单、派送单、物证,扣押清单、开箱视频、《枪支、弹药鉴定书》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证据的同一性存在明显问题。检方则认为,结合原审认定证据和再审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刘大蔚购物清单中的枪形物与被查获的枪形物、送检的枪形物一致。
今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检方认为此案再审并不能适用《批复》。而被告刘大蔚的辩护人徐昕则从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出发,认为适用此案。
检方还表示,鉴于被告人刘大蔚购买枪形物时未满18岁且所购买的枪形物被海关查获并未流入社会,法庭在再审时应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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