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针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行为,规定司机不得与乘客发生正面冲突,应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有乘客妨碍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针对乘客妨碍公交车行车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若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妨碍行车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条例》规定,“乘客有权对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公交车驾驶人对妨碍行车安全的突发状况的处置要求。公共汽车驾驶人遇乘客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不得与乘客发生正面冲突,应当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 据南京日报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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