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6年12月27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对王某与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翟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981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翟某将判决书当作一纸空文,拒不偿还欠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经网络查询,未找到翟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发现翟某在某处务工,每月领取工资,且持有、使用他人的银行卡绑定微信和支付宝,故意躲避执行,并有多笔款项收入和支出。期间,翟某多次从租赁公司租赁宝马、奔驰等车辆供本人使用。 为打击失信被执行人嚣张气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该院将翟某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7月19日,合肥市公安局视频侦查支队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步行街附近将被告人翟东抓获。同年7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6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10月25日,固镇检察院以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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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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