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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修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哪些区域能卖能放请你提意见

来源:yabo 编辑:U体育 所属栏目:亚冠 时间:2018-12-26 19:40:19
本文由2018年12月26日最新报道:

今(26)日,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从市政府网获悉,日前,市政府网发布公告,就《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禁放

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以及11个区城区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和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城区(以下简称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参照执行。

此外,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九)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关键词:销售

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禁放地点和区域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市供销合作组织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供销合作组织予以配合。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限放区域内的零售经营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在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关键词:处罚

在禁放区域、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最高可罚500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此外,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禁放区域、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限放区域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安全燃放规定的。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管理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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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fgc63896465@126.com;

2.邮寄地址:重庆市司法局政法农林法制处(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邮政编码:401147;

3.联系人:简骁骐,联系电话:60390726。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听取意见建议。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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