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12月21日,引发全国关注的“长江口垃圾倾倒案”在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案涉污染环境罪的9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三名主犯倪某、周某、张某分别获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四年三个月,并处一百万元至四十万元罚金不等。被告人成某等污染环境罪的从犯分别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五万元至六万元罚金不等。
该案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15日提起公诉,11月19日 -20日在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在法庭讯问环节,以证据为导向,找出被告人供述中的自相矛盾点,构建言辞证据链,有效地揭露犯罪事实;法庭举证环节,由于证据量比较大,公诉人分七组进行多媒体质证,重点举证犯罪构成要件中核心事实的证据及被告人犯罪实施阶段的证据等,如展示了江面、岸边漂浮、堆积大量生活垃圾的现场照片,当庭播放沟通抛江事实的电话录音等;法庭辩论阶段,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没有证据显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处理垃圾等质疑,有针对性的一一进行驳斥。
2017年3月23日,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认定浙江桐乡市天顺垃圾漕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天顺公司)四条船只共计非法倾倒三千余吨垃圾。承办检察官韩立佳在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及其他犯罪事实,三千余吨的垃圾量仅仅是全部犯罪事实的冰山一角,本案并不只是一起个案,这些垃圾是经过层层转包,最终交由末端的团伙抛入长江的,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犯罪链。
在垃圾都已经湮灭、没有实物的情况下,要全面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如何准确认定垃圾的数量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苏州、常熟两级检察机关深入研究案情,仔细审查证据,同警方专案组建立了沟通联络机制,多次举行案件专题研讨,从侦查主体、侦查方式、垃圾属性、构罪条件等问题出发向公安提供侦查思路,并形成补充侦查提纲二十余份,为精准指控犯罪打下良好基础。
承办人在审查证人证言时获知提供垃圾焚烧证明的部分电厂实际是“皮包”公司,但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中并没有体现。据此,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最终查明天顺公司为了能够将垃圾脱手并从海盐县环卫中心结算到垃圾处理款,在明知垃圾被非法处理的情况下,主动为下家伪造证明。
除了同公安加强协调沟通,对取证方向等提出建议外,苏州、常熟两级检察院更是主动出击,立足自行补证,赶赴浙江就该案的办理与嘉兴市检察院、海盐县检察院、海宁市检察院进行座谈沟通,统一了该案的涉案嫌疑人虽在各地分别起诉,但涉及的犯罪事实应当全部认定的意见。常熟市检察院多次至浙江沟通认定的事实、自行补充证据材料,并与各方达成一致的认定意见,采用科学的方法测算与合理推定相结合的方式认定非法处置倾倒垃圾的数量。
检察机关认为:从海盐垃圾场运出的垃圾数量和价格是明确的,经过层层转包,最后支付给垃圾实际处理者的费用,远远低于垃圾处理的成本价格。这个费用决定了垃圾只能被倾倒或者掩埋,无法进行正常处理。而涉案船只运输半径内的所有垃圾处理和掩埋单位,他们本地的垃圾都无法全部消化,并没有能力接收和处置外地垃圾。同时,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证言也证实垃圾均是倾倒或掩埋处理,加上其他补强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进而可以推定非法处置倾倒垃圾的犯罪事实及数量。
“数量认定过程非常繁杂,数百笔运输记录,每一条记录所涉及的垃圾运输数量、运输时间及运输地点都要核对清楚、一一确认。因特别是因案件由三地分别起诉,为确保起诉的一致性,涉及到的犯罪事实有交叉的部分更是花费了巨大精力。”承办检察官韩立佳说。最终追加起诉了涉及江浙沪皖四地的犯罪事实,起诉认定的涉案生活垃圾由最初移送审查起诉的三千余吨追加到提起公诉时的四万余吨,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合计人民币两千余万元,其中认定抛入长江的生活垃圾两万余吨。
韩立佳介绍,该起案件的性质极其恶劣,倾倒的垃圾数量之大实为罕见。长江是极为重要的河流,航运繁忙,同时还是长江沿岸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地。短期内大量的垃圾不仅会影响正常的航道安全,更会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污染发生后,给打捞以及治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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