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和会百年|野蛮战争后,国际法不再仅适用于“文明国家”
本文是“巴黎和会百年”系列的第二篇,巴黎和会虽然有“帝国主义分赃会议”之恶名,但在和会上首次被摆上国际协调舞台的“民族自决原则”成为日后彻底终结殖民时代的滥觞;和会成果之一的国联则为联合国提供了反面样板,也为二战后新一波的国际合作培养了大批中坚力量。巴黎和会留下的国际法遗产至今仍在影响当下的国际政治实践。
凡尔赛宫 视觉中国 资料图
当100年前巴黎和会在凡尔赛宫召开时,几乎所有人都看到了自己的愿望实现的机会——除了因战败而成为待宰羔羊的同盟国集团之外。战胜国自不必说,战败国的领土、殖民地、资源都已经在他们脑中盘算了许久,虽尚未咽下,却也垂涎。然而,对另外一些人来说,他们看到了重新规划世界秩序的千载良机:和平主义者、国际主义者在19世纪的后半叶持续地呼吁和鼓吹着他们的和平与合作方案;一战的爆发和民族主义的甚嚣尘上也并未让他们绝望,而是愈发地积极采取行动。
巴黎和会上心照不宣的任务
一战(以及其后的二战)真正让欧洲人感到震惊的,是殖民时代的国际法秩序的崩溃。在19世纪后半叶的国际法运动中的国际法秩序,是以所谓“文明程度”为基础的。在这个秩序中,信仰所谓“白人的宗教”(基督教)的欧洲国家被推定为“文明国家”,奥斯曼帝国、中国的清帝国等被定义为“野蛮政权”(Barbarian),非洲和太平洋原始部落社会则被称为所谓“原始部落”(Savage)。在这个国际法秩序中,国际法、人道主义、战争法、仲裁等规则,只适用于所谓“文明国家”之间的纠纷协调与解决,后两者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甚至没有得到承认。
然而,一战的残忍与杀戮打破了所谓的“文明国家之间的文明规则”的自我想像。“文明国家”之间竟然也会适用“野蛮规则”——如何去面对和解决这一足以颠覆殖民时代的国际法秩序的事实成为巴黎和会上各方一项不必宣之于口的任务。
对这一事实的面对和回应大致有两条道路:其一,加强“文明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避免再次在“文明国家”之间出现类似悲剧;第二,将“文明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国家。另外一方面,围绕着世界秩序的建构基础也形成了两套方案:外交主义主导的国际合作与法律主义者支持的国际法规则(并以一个国际司法机构解释和适用之以解决国际纠纷)的国际秩序。上述事实构成了巴黎和会和战后秩序安排的重要背景。
中小国家的参与和民族自决原则
巴黎和会上关于战后世界秩序的安排大致是以上两条道路和两套方案混合的结果。
除了对战败国的处置之外,巴黎和会在国际法上的重要影响是首次将弱小国家——尤其是欧洲之外的弱小国家——纳入到国际秩序的协调过程中,即使后者的参与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考虑到殖民时代的国际法中的位阶安排,相关弱小国家参与到这一会议本身已经意味着在国际法上承认了它们的国际法地位。
这是巴黎和会对殖民时代的国际法秩序的重大修正,也正式代表着一个至少形式上的“全球参与”的世界秩序时代的到来。
此外,
“民族自决原则”在巴黎和会上首次被摆上国际协调的舞台。
这一议题的推进部分原因在于国际左派力量尤其是苏俄领导人列宁支持弱小民族决定自身命运之权利这一主张的压力。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的“十四点和平原则”中亦有多项与之呼应:第五点,平等对待殖民地人民;第七点,恢复比利时独立;第十点,奥匈帝国的民族自决;第十二点,奥斯曼帝国的民族自决;第十三点,恢复波兰独立。
然而,威尔逊的理想主义最终在政治现实主义面前败下阵来:东欧、南欧各小民族之所以获得独立,主要是战胜国列强基于肢解奥斯曼帝国、奥匈帝国和防范德意志帝国东山再起的政治考虑,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并未被纳入严肃的考虑范围,巴黎和会上也并未形成一个普遍性的民族自决原则。
虽然在巴黎和会上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当有限而且受到现实政治的约束,但是一旦这一原则进入国际法的体系,哪怕只是在相当小的范围内,这一原则的话语力量和“外溢效果”就是难以阻挡的了。
一旦列强的实力受到削弱,这一原则即可随时被移植到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的法律关系之中而成为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理论武器。在这一意义上,巴黎和会至少在国际法的民族自决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国际联盟与法律国际主义的受挫
巴黎和会上关于未来国际秩序安排的另外一条暗线,是支持政治解决的外交主义方案和支持建立司法权威机构的国际法法律主义方案之间的较量。此二者的较量主要围绕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建立及其机构设置与决策方式的确定。
上述两种方案皆赞成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即国际联盟。拿破仑战争之后的欧洲协调即有以国际合作促进集体安全的尝试;一战爆发后,战争的残酷更使得以一个以促进世界和平为宗旨的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立获得了广泛支持,包括英美法等战胜国的政治领袖。这一主张最终在巴黎和会上表现为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的“十四点和平原则”的最后一点及其向和会提交的关于成立国际联盟的草案。
国际联盟的建立及其组织架构意味着注重政治协调的外交主义方案战胜了国际法法律主义方案。国联的全体大会徒具立法机关的影子却无立法机关的权能;全体大会和理事会的决策所需要的全体一致原则意味着任何成员皆可否决其采取行动;国联的秘书处是一个权力相当弱小的协调机构;国联除了抵制和制裁外,并没有军事力量强制成员国采取和平手段。从这些事实看来,国联的决策基础在于政治而非法律,国联更像一个“议会大会”而非一个有权裁决成员国之间的国际纠纷的司法机关。
法律主义方案最终只收获了一个条款:由行政会议和常务大会建立国际常设法院以审理和裁决相关的国际争端。这个由国联而非《国联盟约》建立的司法部门最终也在1940年之后事实上停止了运作,并最终为二战后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建立的国际法院所取代。
建立国联的基础方案之争也成为美国拒绝参加国联的因素之一。反对美国加入国联的参议院共和党领袖Henry Lodge就以这一理由作为其反对的表面基础之一:《国联盟约》并非一个通过国际法院解释和适用国际法以解决纠纷的和平联盟,而仅仅只是一个政治联盟。
培养了“欧洲一体化之父”的国联
尽管巴黎和会和国际联盟由于当时的政治背景及其内在缺陷而未能实现避免大范围内的大规模战争的目的,甚至就在巴黎和会结束后就被唱衰为“二十年的停战”而非“二十年的和平”。但是巴黎和会和国际联盟仍然代表着人类历史上通过全球协调实现和平的一项重要努力,代表着许多十九世纪的国际主义者的理想的实现。
除了弱小民族的参与、民族自决原则等进步之外,劳工权利的保障、少数民族和少数族群的权利的保障都在和会上被提出和讨论,国际联盟的官僚专业组织也促进了国际人道主义事业的发展。
此外,
国际联盟的机构和制度实践也为二战后的国际合作的代表性人物提供了参与组织实务锻炼的机会——参与组织建立和运行国际联盟的许多工作人员在二十年后也成为新一波国际合作的中坚力量
:二战后参与联合国秘书处工作的人员中有两百多人曾是国际联盟的工作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后来被誉为“欧洲一体化之父”的让·莫内。莫内曾作为法国商贸部长的助理参与巴黎和会,提出建立在欧洲合作基础上的经济新秩序,但遭到了其他国家代表的拒绝。后来,莫内被任命为国联秘书处的副秘书长;然而,在目睹了国联由于全体一致的决策机制而导致旷日持久的议而不决之后,莫内最终在1925年选择辞职。二战后,莫内带着当初在巴黎和会上提出的方案和在国联的工作经验,适时地启动了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创立了以实现欧洲大陆和平为首要宗旨的欧共体(及其升级版的欧洲联盟)。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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