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发布 对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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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意见》要求,通过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
其中,在评价体系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意见》在完善评价标准中要求,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意见》强调,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论文不作为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同时,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对于自主评审的单位,评审结果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此外,《意见》指出,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工作比较复杂,社会高度关注,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要加强政策衔接,稳妥有序推进,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要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参与,引导会计人员积极参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支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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