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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博App下载:最高法及长沙公安机关接连发文严打“套路贷”

来源:yabo 编辑:U体育 所属栏目:亚博体育 时间:2019-01-12 14:27:05
本文由亚博App下载2019年01月12日转载报道:

记者调查发现,“套路贷”犯罪分子为了索债不遗余力,有的用电话轰炸、语言威胁、油漆刷墙、堵钥匙孔等“软暴力”;有的则用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等涉黑涉恶手段;有的团伙甚至组建“法务组”负责制造法律陷阱,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实施诈骗。

尽管各地公安机关严打行动不断,判刑越来越重,但“套路贷”仍未得到彻底遏制。受害人深陷“套路贷”后,除了第一时间向警方求助,也会采取方法“自救”,但都游离在法律红线的边缘。

警方提醒:在遇到任何需要贷款的时候,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被即将拿到钱的幸福冲昏头脑,多了解“套路贷”的危害及手法,为自己加一层防护;同时把这样的事情告知给自己的家人朋友,避免被“套路”!

■记者 杨洁规

最高法及长沙公安机关接连发文严打“套路贷” 业内人士指点正确的应对方式

司法界定亟待完善,预防应走在前端

案例一

大学生组团反套路“校园贷”

今年7月,南国早报一则《400名大学生借校园贷后消失:非法放贷,我不用还》新闻,引发强烈反响。

报道称,来自广西、江西、贵州、湖南、湖北等各地高校的400多名大学生,在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借款,购买高档手机后,却还不起钱。随后,该公司将这些大学生上诉至法院,值得注意的是,该系列“校园贷”案件陆续开庭后,没有一名大学生应诉。

原来,收到法院传票后,众多被告大学生专门成立了QQ群。学生们一致的观点是,国家在打击高利贷、非法放贷,而这个“校园贷”就是非法放贷,所以,他们借的钱根本不用还。

经协商,贷款公司同意,学生只需一次性付清本金和诉讼费用,他们就放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在合同中有约定)等诉讼请求。

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聂炜表示,这些大学生的做法并不可取,应积极应诉,并提供相关涉事公司的违规证据。如果法院判决这些大学生败诉后,他们仍不还钱,等他们上了老赖“黑名单”后,不仅要还钱,还会给个人信用留下污点。

案例二

网贷后拒绝还款被暴力催债,男子坚决不还

杜先生因为资金紧张,在一个网贷平台借了钱,往往复复借了很多次,不过每次都按时归还。

今年10月,杜先生看到了一则报道,称国家要取缔这些高利息的网贷平台,杜先生这才细算了一下自己贷款的网贷利息,发现利息很高。

杜先生拒绝还款后,就接连被骚扰。杜先生称被暴力催债了,有人不停地骚扰他的亲朋好友,还P图搞臭他的名声。他表示这个钱他坚决不还,称如果有人真的找上门,他会选择报警。

聂炜说,如果受害人遇到电话轰炸等催收方式,应记得保存好相关证据,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尽量不要与“套路贷”人员单独接触,如果遇到暴力催讨,立即报警,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处理。“打官司的还是少,通常只要你较真,多数套路贷公司会和受害人和解的。”

疑问

“套路贷”利息合法吗?

“套路贷”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被害人在面对“套路贷”时往往意识不到这是种犯罪行为,以为是民事纠纷,往往选择不去向公安机关报案,结果越陷越深。深陷“套路贷”的被害人想要解套,首先要了解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本金应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借款本金,而借款的利息应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超过年息24%的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超过年息36%的部分是非法的,被害人无需支付;年息24%至36%之间的部分则为自然债务,给了不能要回来,不给对方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要回;对于复利的约定,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年息之和不得超过24%,超过的部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官方举措

最高法及长沙公安机关接连发文严厉打击“套路贷”

2018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0条明确要求,对于“套路贷”应该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8月,最高法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重申要予以“套路贷”刑事打击,并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

10月,长沙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明确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无抵押贷”等,都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对此类违法行为,重拳打击“套路贷”,举报最高可奖5万元。

声音

律师说法:

预防应走在前端

聂炜律师认为,对于“套路贷”诈骗的治理重点应该放在前端。“套路贷案件多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于相关贷款机构缺乏必要的严格监管。对民间借贷尤其是各类经营性的贷款公司,不能比照其他一般性公司,其监管手段应该更为严格,监管的范围应当涵盖日常的具体业务内容,对于违规的处罚也应当更为严厉。”

业内人士:

司法界定亟待完善

上海复旦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会理事许凌艳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套路贷”的司法界定中,我国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

“在现代经济领域中,由于经济关系发生了转变,不能再以民事的合同方法来处理‘套路贷’问题,必须以新型的契约形态,具有信义的法律关系,即金融契约关系来规制。”许凌艳认为,在“套路贷”中,行为人是金融领域的服务引导提供者,受害人是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而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法律,却放在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领域消费者存在信息和专业知识的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加剧了道德风险的产生和权职滥用的可能,所以,金融消费者比一般消费者更容易遭受侵害。在不对称条件下签订的契约应不具有法律效力。

许凌艳还说,“在举证方面,程序法上如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小贷公司或‘套路贷’发放贷款人进行举证,很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在实体法上,‘套路贷’行为人应该承担的不应是民法合同中的诚实信用义务,而是信义关系中的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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