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是最平常不过的汽车驾驶行为
然而
在不具备超车条件下强行超车
往往会引发交通事故
害人害己
2018年4月9日20时10分许,周某林驾驶湘A4Q**L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湘湘公路由石潭镇街上往湘乡方向行驶,途经石潭镇白托村星二组地段时,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与相对方向文某全驾驶的湘K0W**5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民警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周某林驾驶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文某全无责任。
交警提示
交通事故猛于虎,事故发生一瞬间。超车时一定要瞻前顾后,在确定前后方车辆无异常情况,鸣笛、打转向灯提醒前后方车辆自己要超车,切勿为了图快随意超车,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素材来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
审核:罗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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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县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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