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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杯:男子帮亲戚签字贷款,没想到最后却把自己“笼”起了

来源:yabo2018 编辑:U体育 所属栏目:国足 时间:2018-12-20 22:34:31
本文由亚洲杯2018年12月20日最新报道:

人情社会里,

“助人为乐、与人为善”成为

“好人”的标签,

那么,好人是否就有“好报”?

帮助朋友是否就能拥有圆满结局?

本次的每周说法中,

江小弟就来跟大家讲个故事。

帮人贷款竟要承担这样的后果?

12月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帮人贷款的李某承担不利后果。法官提醒市民,帮人贷款后果自负,务必慎重。

市民:被银行蒙骗签字贷款

市民

今年7月,威远农商行越溪支行曾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李某某向该银行的贷款3万元及利息, 并获得法院支持。

然而,一审判决后,李某某却不服判决,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威远农商行越溪支行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称,他没有贷这笔款。

据李某某介绍,2014年,他妻子家的一个亲戚吴某某向他借钱购买车辆,他便把农户贷款本交给了吴某某,具体借了多少他也不清楚,当时他只是去银行签了字,并没有收到该行发放的3万元贷款,也没有偿还过利息,均是吴某某支付的利息。

在他看来,自己是被吴某某与该银行蒙骗签字贷款的。

银行:申请贷款有视频为证

银行

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越溪支行却并不认可。

该行称, 2014年3月31日,李某某向该行提交了《小额信用借款申请书》,申请贷款的用途是建房。

银行办理过程中,为核查李某某本人信息,要求李某某到现场对《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时银行也现场照相录入了系统。

当日,越溪支行便按合同约定向李某某发放了3万元贷款本金,李某某还向越溪支行出具了《借款借据》。

银行还指出,至于李某某上诉称是吴某某支付过利息问题,这只能说明“吴某某”代李某某支付过借款利息。

法院:作为成年人,

应知签字贷款的法律意义

李某某提出,原审未查明他是否确实收到了3万元贷款就判决他偿还贷款本息,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那么,银行是否履行了3万元贷款的出借义务?

李某某是否应向银行偿还3万元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审期间,李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调取证据或责令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保存于银行处的尾号“121”账号的开户资料、开户签字材料及案涉3万元贷款的到账记录。

接到法院通知后,越溪支行按要求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资料。

法院查明,2014年3月31日,李某某向越溪支行提交《小额信用借款申请书》,申请借款3万元,同日,他与该银行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就借款事宜进行了约定。

银行也于当日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某的账户支付了借款3万元。李某某于当日即将该3万元借款取出,转入了其他的银行账户。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越溪支行与李某某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银行向李某某履行了3万元借款的出借义务,李某某则应当履行向银行支付借款本息的义务。

因此,原审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判决李某某偿还银行3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签字贷款的法律意义。

俗话说,“口说无凭,签字为证。”在本案中,不仅仅有李某某的签字,且是他亲自去办的,银行拍了照、且有资金流向记录。

法院指出,李某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道其签字贷款的法律意义,也应当对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至于该款是否为吴某某所用,是他与吴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万不可做一个“法盲好人”,

睁大眼睛看清楚情况,

帮助身边人是好事,

伤害到自己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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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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