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供货,后付款,是市场交易很常见的一件事,这时对买卖双方来说,诚信很重要。临近年底,又到了企业结算货款的高峰,你的账要回来了吗?本期商戒将讲述一例货款纠纷的事:一家耐火材料厂向一水泥厂供货,对方拒付货款,耐火材料厂一纸诉状追讨货款及利息。没想到水泥厂提起反诉,要求耐火材料厂赔偿损失。
一起简单的货款纠纷,却一波三折。近日,酉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耐火材料厂的诉讼请求,判决水泥厂支付尚欠货款及利息。
高兴:拿下水泥厂大订单
2015年年底,浙江一家耐火材料厂与我市一家水泥厂签订了《供需合同》,合同约定产品为浇注料、莫来石矮墙砖、锚固件等,总价为50余万元。
条款中,双方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以实际到厂过磅(不含包装物)重量结算货款,预付合同总款30%合同生效,货到双方验收后再支付总额的30%,供方同时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至需方;到货后三个月内再支付合同总额30%;其余10%货款为质保金,质保期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付清。合同同时对交验货标准、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6年,双方根据上述合同,签订了两份供货采购增补协议,并在后来又先后两次签订了《采购合同》。
糟心:供了货钱难要
一系列的合同签订后,耐火材料厂按照合同约定,向水泥厂提供了材料,经过磅验收,并提供了全额增值税发票。
去年6月,水泥厂验收了最后一批货物。此时,水泥厂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但双方因货款支付问题产生分歧,结果有38万余元一直未结清。耐火材料厂多次催讨,均被水泥厂拒绝支付。
今年8月,耐火材料厂将水泥厂告上了酉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欠款外,还要支付相应的利息。
意外:水泥厂反诉索赔80万
令耐火材料厂没想到的是,作为被告的水泥厂8月底向法院提出了反诉,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耐火材料厂赔偿损失80万元。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就本诉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水泥厂觉得自己很冤,称对耐火材料厂主张的欠款金额不予认可,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不应支付利息。同时,水泥厂还称,因耐火材料厂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损失,致使生产成本增加,所以向耐火材料厂索赔损失80万元。
法院:反诉证据不足判支付货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耐火材料厂已按合同约定向水泥厂提供货物,并经过磅验收,亦出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水泥厂应按约定支付货款。
水泥厂提出的耐火材料厂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80万元的反诉请求,因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近日,酉阳县法院依法判令,水泥厂支付耐火材料厂货款38万余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承办本案的法官称,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水泥厂在收到货物后,不愿意向耐火材料厂付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也对水泥厂本身的信誉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值得反思。
从审判实践来看,特别是在买卖合同案件当中,诚信原则的维护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反之,违反诚信原则,往小了说,伤害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往大了说,破坏的是市场经济秩序。整个诚信原则和意识的树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闻者足戒
透支信用终究寸步难行
“你叫我先供货,明天给我把账结了,可是到了时间,你又说太忙了,过两天再打款!过了三四天,你说财务休假了,下周再打款……”每到年底,这样的段子就会在朋友圈流传开来,人们不禁要问:先货后款,可钱却遥遥无期,说好的诚信呢?
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成荣认为,买货付款,天经地义。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活,诚信是商人的基本操守。
王成荣称,商业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其直接的受益者是小团体或个人。中国社会自古用“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来劝诫、约束谋利行为,说明人们早已认识到商业行为中诚信的重要性。在经济全球化格局下,所有产业进入分工协作时代,在产业链上的每个企业,更需要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光是以诚信对待消费者,对于合作伙伴更要如此。诚信的缺失必将导致信用危机,这样的企业能走多远,能做多大,大家可想而知。如果只顾利益不讲诚信,所有的生意伙伴都会离他而去,即使再大的企业,也会独木难支,终有倒下的那一天。
王成荣说,实体企业间的商业交易,并不像人们在农贸市场上购物可以实现钱货同时两讫,在绝大多数场合,交易双方总要发生诸如买家先付款卖家后供货,或者卖家先供货买家后付款之类的情形,也会发生卖家多次供货、买家一次结账,或者买家多次付款、卖家一次供货的情形。“先供货后收款”的商业模式有其存在的现实需求,对于一些小企业、初创企业来说,更是开拓市场的“法宝”。
“增强企业之间的信任度,光靠人际关系是不行的,需要用一种制度性的力量去保护交易安全,那就是信用体系。”王成荣建议,政府应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搭建企业信用平台,所有企业信用记录都可供查询,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同时,为了应对信任危机,企业间也可探索“淘宝版”付款模式。即货款不直接给供货方,而是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账户里,按照供货进度,质量,购货方同意付款,再由银行分批付款,大大降低了货物交易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提醒
供货商
可这样维护合法权益
商业往来中,面对不讲诚信之人时,我们该咋办?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兴旺提醒,供货方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供货商要与购买方签订好买卖合同(或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内容,双方就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也应约定清楚;为了更好地保护诚信守约一方,合同可以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交通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作为供货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交付货物的凭据,如由购买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约定的收货人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所交货物的质量(合格)、数量、单价等,甚至收货单可以作一个简单的结算。
第三,及时与购买方办理结算,明确供货方已交货物数量、货款总价、已付货款、尚欠货款等。
第四,及时催告购买方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经催告仍未付款,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购买方财产,或者直接通过诉讼方式、仲裁等方式强制要求购买方履行支付货款。
建议
反诉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
“案件中,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实中,有大量的反诉,均由于证据问题,而未获支持。”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世钧称,提起反诉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一、要围绕自己的反诉请求组织并举示证据。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从而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所以,与反诉主张无关的证据材料则无需收集,例如,买卖合同纠纷,对方品格方面的证据就无关定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买方认为卖方所供产品有质量瑕疵,权威检测机构的认定意见则至关重要,如果仅有相应的表面现象,而无实质的检测结论,法庭很可能会认定质量问题系主观臆测,买方反诉举证不充分,不予支持。
二、要依法申请证据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时,新增了证据保全制度,即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依据前述规定,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不仅可以自行依法依规收集民事活动的相关证据,甚至在诉讼尚未开始时,亦可申请人民法院保全相关证据。
三、必要时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近年来新兴的民事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时,其第七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换言之,就某些事实,当不需要鉴定,或不具备鉴定条件时,当事人可以申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出庭作出专业的分析,从而支撑自己的诉讼主张。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韩政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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