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九旬的康老先生称取款时,发现被人开通了基金帐户并购买了5支基金亏损达78万余元,遂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本金损失789313.54元、利息损失435517.28元及律师费5万元。今天记者了解到,北京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康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判驳了。
事发于3年前。据康老先生称,他在银行开有银行账户,用于办理相关存取款业务。2015年他已届86岁高龄,银行明知他对相关基金交易含义、风险等缺乏认知能力、无法准确理解,却仍向他推荐基金产品,并由银行员工操作购买涉案基金,且未尽到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义务。前年12月他取款时,发现该账户已开通基金账户,且已经购买了5支基金,共计亏损本金789313.54元。
就此康老先生认为,银行人员销售涉案基金时,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而故意忽视他作为高龄老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他进行了不当推介,才导致了他的巨额损失。银行对他的损失存在过错,应予赔偿。
但在法庭上,被告银行否认侵权,认为康老先生主张的财产损失是其自身行为导致的。康老先生是资金的实际使用方,康老先生购买基金及理财产品后,基金及理财产品的发行方是资金的实际使用方,银行没有占有和使用康老先生的资金。而康老先生是合格投资者,有购买基金和理财产品的资格,其购买的基金和理财产品与其风险评级之间是匹配的。赎回基金和理财产品的单据是康老先生签字填写,赎回的时间点、基金及理财产品净值均是他自行决定,盈亏均应由其自行承担。
另外银行还提出,康老先生多次购买基金和理财产品,仅就其亏损最大的5只基金归责于银行,但将其他基金和理财产品的盈利归于自身能力,明显不符合事实。银行认为康老先生主张利息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银行的工作人员代替康老先生抄录《投资人风险提示书》,违反《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的规定,是违规行为。康老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在其购买基金时年龄较大,且患有一些疾病,但其作为离休干部,应对委托单、业务回单、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等文件中载明的内容有一定的认知判断。康老先生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可看出其对购买基金应该是知情的,购买行为也是其本人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银行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对康老先生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康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林靖
流程编辑:付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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