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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博:上游对话丨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改判后当庭喊“律师救我”

来源:usportnews 编辑:U体育 所属栏目:CBA 时间:2018-12-25 15:10:16
本文由亚博2018年12月25日最新报道:

12月25日,刘大蔚案再审改判的部分刑事判决书。摄影/时婷婷

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漳州中院对“刘大蔚走私武器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刘大蔚构成走私武器罪,但由于涉案枪支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原判定罪过重,决定由无期徒刑改判七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对于改判结果,刘大蔚的父母刘行中、胡国继,及其辩护律师徐昕均向上游新闻记者(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表示,将继续进行无罪申诉。

“刘大蔚当庭签订了委托书,我们将继续为他申诉,我们坚信刘大蔚是无罪的。他庭审说的最后一句话是‘徐律师救我’。”刘大蔚的父亲刘行中表示,此次改判的结果和预想的结果相差很大,让他们的希望破灭了。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自2014年案发后,刘行中和胡国继一边在厦门打工,一边为儿子刘大蔚的案子奔波。经过多方努力,2016年,终于等到了福建省高院立案复查的消息。案发至今已过去4年多。

上游新闻记者:刘大蔚被抓后,家里人预期是什么样的结果?

刘行中: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买仿真枪的钱也退回来了。直到警察上门,我们才意识到事情闹大了。但也没想到会判无期,以为就是罚点钱。3万多块钱,买24把枪,能买到真枪吗?

从刘大蔚被抓到一审、二审判处无期徒刑。我们感觉生活都没希望了。他才18岁,生活还没开始,一辈子却要在监狱里过。我们相信他是无罪的,所以他到哪我们就到哪。之前他关在福州时,我们就在福州打工。后来案子到了漳州,我们就在附近的宁德打工。我在建筑工地打零工,一天工钱200多块钱,他妈妈在火锅店当服务员,每月2800元。

12月25日,刘大蔚案再审改判后,刘大蔚的父母和律师出庭后接受媒体采访。摄影/时婷婷

上游新闻记者:你们为刘大蔚做了哪些努力,最终推动了再审改判?

胡国继:我们每月20号都到漳州监狱去探视刘大蔚,每次探视时间是半个小时,隔着玻璃给他打电话,我们没放弃一次探视的机会,希望他能在监狱里坚持下去,不放弃。

在监狱里,刘大蔚写了26页的申诉材料,他一直告诉我们他是无罪的,清单里的枪不是他订的货。我们一直给法院打电话,到全国各地去咨询律师。有一次儿子写信说,他在监狱里像个活死人,让我再要一个孩子,为将来做打算。我们真的是心都碎了。后来经过徐昕律师和好心人的帮助以及社会的关注,2016年,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审对刘大蔚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称将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让我看到了希望,当时高兴的不知道说什么,奇迹终于发生了。

我们也没想到再审会一拖两年。再审开庭时间迟迟不定,越等心越凉,希望都等成了失望。直到今年8月10日,再审开庭,我们终于看到又看到了希望。

上游新闻:再审开庭争议点有哪些,为何坚持无罪辩护?

徐昕:本案中主要有定案证据的同一性是否存疑和两高批复是否适用于本案两个争议点。首先,在刘大蔚案原审判决中,确认刘大蔚2014年7月从台湾卖家处购买24支仿真枪,随后,该批枪通过走私进入大陆,于7月22日被海关查获。定案证据的环节不完整。在购买环节,购物清单与刘大蔚选购的枪的种类存在差异,因此购物清单的真实性存疑,无法证明查扣枪形物确实是刘大蔚所购买;另外,在发货环节,没有证据证明货物是刘大蔚所联系的台湾卖家所发;在海关查扣环节,从查扣到鉴定,中间有20多天的间隔,不排除枪支有被混淆、调换的可能;同时,在鉴定环节,枪支证据被污染,查扣枪支与鉴定枪支标签不一,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改判刘大蔚无罪。

我国近些年类似案件层出不穷,并且均与枪支认定标准有关。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作为法律依据被采用的枪支标准,来自于公安部2008年出台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其中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便认定为枪支,就是说“在不到一米的距离向人的眼球射击,可能会造成伤害。”刘大蔚等一系列涉枪案的判决,直接导致了两高对“涉枪”案审理做出相关批复。2018年3月2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涉案枪支数量,还应当综合考量外观材质、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观因素。在刘大蔚案中,只有一直枪超过标准,但由于并未造成伤害,也多只是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因此,我始终认为刘大蔚是无罪的,我们也一直在为刘大蔚做无罪辩护。

上游新闻:再审由无期徒刑改判7年3个月,主要依据是什么?

徐昕:福建省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本案是2015年8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效力,故本案不能适用2018年3月28日两高的《批复》。对辩护人关于本案应适用《批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再审判决书认为,刘大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台湾走私24把仿真枪,经鉴定有20支为枪支,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刘大蔚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未实际取得所购的24只仿真枪,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较小,且不易于通过改造提升致伤力;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大蔚购枪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认定其以营利目的证据也不充分;其作案时刚满18岁,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综合评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保罪责相适应,认定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该判决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12月25日,刘大蔚案再审改判后,刘大蔚手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徐昕律师继续进行无罪申诉。摄影/时婷婷

上游新闻:显然,再审改判结果和预期效果相去甚远。

徐昕:我们和家属都对这次判决结果表示非常遗憾。作为辩护人,我和肖之娥律师坚持认为,无罪理由非常充分。我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要求不予核准,撤销福建高院再审判决书,发回福建高院重新审判。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我们将立即提出申诉。

刘大蔚已签署授权委托书,最后哭着对我说,“徐教授救我”,我们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代理他继续申诉到底。

本案能大大减刑,是媒体、玩具枪蒙冤群体、网民、律师和家属努力争取而来,我们感谢三年来为本案努力过的所有人。

同时,刘大蔚案和赵春华案,对两高涉气枪案件批复出台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我不断呼吁:1、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2、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3、枪支管理分类分级,行政处罚优先。上个月浙江出台《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不少省份也有类似规则,法治进步如今已接近呼吁的目标。

上游新闻:家里人怎么看此次再审改判结果。

刘行中:昨天(12月24日)我们本以为可以当庭释放刘大蔚,最晚过年也可以回家。但是对于今天的结果我们非常失望。我相信我儿子是无罪的。他也一再提到让我们帮他申诉。本来我们为他准备了新衣服,是想迎接他回家。但是孩子穿上又脱下来,让我们带回去。心里非常难受。

我相信我儿子是无罪的,我们已经委托徐教授继续申诉,为我儿子讨还公道。

等我儿子出狱后,我们会带他回老家,让他继承我的手艺,干砖工。今后平平安安的过日子,就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上游新闻见习记者 时婷婷 发自福建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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