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不让见孩子 女方拒付抚养费 法官当起“老娘舅”
2019-02-20 15:01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关耳
图文无涉,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谢谢,谢谢,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拿到钱,这下我可放心了。”近日,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5000元执行款的杨某一遍遍摸索着这笔迟到的抚养费,一边止不住的向陈朝阳道谢。
1月15日,距离春节还有不到20天,宁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案件的申请人杨某是一位盲人,今年49岁,两年前与前妻李某因感情破裂在宁海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星由杨某扶养,作为母亲的李某则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教育费,直至女儿成年。受制于身体条件,杨某在当地以从事推拿为生,与正在读初中女儿小星相依为命,生活过的比较拮据,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成为了一家人生活的来源之一。
然而,自2018年3月开始,李某便不再支付这笔费用,无奈之下,杨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时近年关,又是涉及到家庭关系的民生案件,作为执行法官的陈朝阳深感时间的紧迫。收到案件后,陈朝阳便立刻启动委托基层派出所送达机制并顺利找到了李某。没想到,就在陈朝阳向其询问详细情况时,李某却也有一肚子的苦水。
“我之前一直是按时在付的,但从去年开始,杨某与他的家人便阻止我见我的女儿,这才出此下策。只要他们让我能探望女儿,我还是会付这笔钱的。”李某颇有些气愤的说道。
“不是我们不让她看小星,是女儿自己不想见她。”对此,杨某则给出了这样一个答复。原来,正值青春期的小星因为父母离异,心里一直有“母亲抛弃了我”这样一个念头,所以对于李某的探望十分抗拒。
春节,本应是一个阖家团圆的节日。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都能过一个好年,陈朝阳从修复母女亲情角度出发,分头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一方面,联系杨某希望他多关注女儿的心理情绪,让她能感受到家庭的关怀和温暖。
另一方面,耐心地向李某释法说理:“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能以未行使到探望权为由就拒绝支付抚养费。”
同时,更语重心长的嘱咐李某:“父母离异,最受伤的是无辜的孩子,特别是正处青春期的青少年,我自己也有女儿,所以更能体会孩子的心情。在这段婚姻关系里,你的角色不止是妻子更是一名母亲,虽然你和杨某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但母亲的角色不能丢弃,母爱更不能缺位。”
最终,在法理与情理的双重引导下,李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拖欠的抚养费。
1月25日,考虑到杨某眼盲行动不便,陈朝阳主动上门,将5000元抚养费送到了他的手中。
案件圆满执结,陈朝阳显的十分开心,然而,几天后,李某的一个电话则更让他惊喜,“陈法官,小星我已经去看过了,虽然孩子还是有点抗拒,但我以后有时间尽量会多去看看她,让她知道妈妈还是很爱她的。”
从古至今,世人都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原因是家事纠纷不仅涉及到金钱,更杂糅了家庭内部诸多的情感因素,为此,执行法官所面对的往往也超出了财产执行的范畴,更需兼职充当一名“心理咨询师”,而如何在法理与情理的博弈中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让执行能够兼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则是对执行人员经验、能力,乃至智慧的一次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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