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后增长时代的到来,自由贸易主义的全球化经济似乎遭遇了重重困难。我们的时代见证了这样一幅矛盾性的画面:一方面,跨国公司主导的全球资本流动正肆无忌惮地穿透国家边界,并处处令民族国家的发展政策为其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国家之间的贸易战一触即发。同时,在这幅矛盾和衰退中的自由贸易主义全球化经济的画面背后,一种新的全球化经济秩序正在萌芽。土耳其博阿齐奇大学教授、著名经济史学者忽里·伊斯拉姆格鲁(Huri Islamolu)近日受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所邀请,发表题为“全球化经济中的主权与政治”的演讲,系统阐释了自由贸易主义全球化经济向后自由贸易主义(post-free tradist)全球化经济转变的趋势。本场讲座的主持人为汪晖教授,评议人为崔之元教授。
忽里教授(Huri Islamolu)与项飙教授
忽里教授对全球化经济秩序变动的判断,来自于她对区域政治经济的长期关注。她以阿富汗为例,描述了一新一旧两种经济秩序在这一地区的胶着和争夺。旧的全球化经济秩序展现的是一个不断磨损和分裂的阿富汗。2018年10月5号,《纽约时报》的头条新闻报道黑水(Blackwater)的创始人普林斯(Erik Prince)为“私有化”阿富汗战争而积极从事政治游说。黑水是来自美国的一家跨国安保公司,曾因在伊拉克战争期间卷入虐囚门事件而声名狼藉。如今,在美国政府表露减轻战争负担的意图之后,普林斯向特朗普提议,黑水能够提供专业的私人军队,以远低于目前美国战争支出的成本,接手美军在阿富汗对抗塔利班的战争。特朗普和阿富汗总统阿什拉夫·加尼都拒绝了这个荒谬的私有化倡议,但是,黑水公司仍然活跃在阿富汗:一方面积极投资阿富汗的锂矿、铜矿和天然气,另一方面,密切联系阿富汗各地军阀和反对党,支持他们在下一轮选举中打败对黑水态度不甚友好的现任总统加尼。
黑水公司代表了自由贸易者们的掠夺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行动者是西方的大型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的行为逻辑是保护和扩张它们在各个资源国的投资,它们操控虚软无力的当地政府,迫使这些国家无条件执行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市场规则,确保当地法律为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利益而服务。为了易于操纵当地政局,它们往往明里或暗中支持一国内部的种族对立和宗教对立,制造一种分裂的政治,伊拉克即前车之鉴。
然而,西方为主导的自由贸易主义全球化经济秩序并非总是无往而不胜。随着阿富汗逐渐展开重建,其政府主导的经济和政治政策显示出了对旧全球化经济秩序的反叛。如今,阿富汗正试图与周边区域建立广泛的贸易和投资纽带,在优先发展区域经济的同时,通过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进一步参与全球经济。这一模式强调的是政府的作用:政府要制定回应性的政策,团结国内不同的宗教和族群,持续协调各方的多样需求,并且对跨国资本保持开放协商而非一味妥协的态度。阿富汗政府去年向德国派遣了约一千名留学生学习IT技术,目的是为了发展和锂矿等丰富自然资源相配套的IT产业,这表明阿富汗政府并没有将开发自然资源放在首位,而是试图发展一套综合的经济体系。实际上,加尼2014年当选之际,美国就已经表露了对一个不易受美国摆布的阿富汗总统的忧虑,当时的国务卿约翰·凯利甚至前往喀布尔,确保加尼和反对派达成的协议能够有效分化总统权力。
从阿富汗的例子,我们能够从中观察出两种相互竞争、相互对抗的主权:一种是自由贸易主义全球化经济秩序中的西方跨国公司的主权,借由美国军队的支持,它们将市场发展和所谓的文明化带到了世界最遥远的角落。在伊拉克,在阿富汗,在也门和利比亚,我们时时可以见到这种主权的支配性身影。另一种主权,则是各国政府对本国领土的主权。后自由贸易主义的全球化经济时代的核心特征,乃在于双重主权的兴起。双重主权的概念表明,全球经济并非自由贸易主义者们所想象的那样,是一个商品、资本以及由普遍法律保证其个体权利的跨国公司自由流动的开放场域,毋宁说,全球化经济跨越不同的区域领土,生产价值通过复杂的贸易、生产、投资、运输网络附加到每个区域之上。在这种视野下,经济活动的重心从拥有普遍权利的个体,转移到了经济活动实际发生的领土上。它强调巩固区域经济,强调政府协调当地社会和全球经济各自的要求。
自由贸易主义取消了政治和各国政府的空间,而后自由贸易主义则要求政府成为调控经济的关键。在双重主权的权力配置中,在自由贸易主义中去政治化的各种经济关系被重新政治化了。从前,我们被教导说如果没有政府干预,市场能够依据自然法则而实现自我治理,专家们发掘出来一整套技术化的治理原则,这种技术化的治理取代了政治,它逃脱了处理社会多样化利益的责任,并拒绝为这些原则所带来的社会后果负责。可以说,自由贸易主义全球化经济下的跨国公司的主权,是逃避了民主问责的主权。如今,对这种单一主权的挑战,一方面来自对经济不平等的社会抵抗,在发达国家,这些社会抵抗导致民粹主义政府兴起以及与全球经济“脱钩”的趋势,在发展中国家,这些社会抵抗导致政府采取更具回应性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则是来自政治经济的挑战:自由贸易主义的全球化经济转向缩小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距,但在国家内部的经济不平等急剧上升,如今全球化经济是由环境高度分化、情况各异的不同经济体所构成的,这些经济体的主张各有不同,提供多样化的贸易和投资机遇。与此同时,全球化经济行为体也趋向于多样化,来自各国的企业家阶层以及国有企业,冲淡了跨国精英的西方属性,并积极争夺制定规则的主权权力。
全球经济的变动趋势使人不禁询问,我们是否能够找到一种区别于自由贸易主义的治理全球市场经济的新方案?我们是否能想象一种包容更广泛的利益、向制度多样性开放的新政治?进一步说,在全球化经济转型时期,中国模式的优势和缺点是什么?从积极的方面说,中国并没有简单引进世界银行或货币基金银行推行的普遍的、一般性的原则,而是发明了更具回应性的法律。从不足的方面说,尽管中国有一套自下而上、回应迅捷的机制,但是目前看来,这种回应性仍局限在个别案例和特殊情况上。土耳其也有一样的问题,例如,土耳其对于个体农民的困难情况有一次性拨款救助的政策,但是对劳工合同的管理甚至没有专门立法,只颁布了一些明显偏向大公司的行政指令。目前对于发展中国家主权政府,经济增长仍然是主要的合法性来源,但是否能维持道德根基对政府来说仍然是至关重要的议题。这种道德根基,在中国的情况是社会主义,在土耳其则是伊斯兰教对穷人的怜悯之心。
忽里提醒听众,后全球化经济秩序中双重主权之争并非正邪之争。我们已经生活在全球资本的时代,倒退回民族国家的立场,同样是不可取的。毋宁说,我们要强调跨国主权和国家主权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的关系,重要的是二者之间的协商过程。在后自由贸易主义全球化经济中,各国政府的主权受到跨国资本决策的制约,但是西方跨国公司也再不能像从前一样,凭借普世原则或者法治的说辞,以及武力的威胁,去“文明化”土耳其或者中国这类据说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相反,它们的投资安全和市场准入受到复杂的多边和双边协定所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框架的制约,并屈服于持续的政治协商过程。
法律是一个政治的场域,也是一个协商的场域,这一点在物权法(property law)上体现的最为明显。物权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从根本上决定了谁得到什么并且得到多少。全球市场秩序乃是一种产权秩序,全球化经济中的主权和产权相互交融,导致世界各地经济不平等的现象持续深化。股东和债权人所持有的产权十分类似于主权权力:究其本质,它们都决定了谁能够如何使用某种资产。在法律中,产权界定的是人与物之关系,但实际情况却是,产权直接界定了人与人的关系。忽里举例说,IBM作为私营业主,可以轻易辞退上千员工,而不必背负任何政治或道德上的责任。这些跨国公司所实际行使的这些权力,几乎毫无制度性约束。
自由贸易主义全球化经济时代中,保护产权成为跨国企业的核心关切之所在。在伊拉克,“法治”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划上了等号:美国主导下的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在重建伊拉克法律秩序时明确提出,这些法律的核心功能之一是保护自然人的产权,在此,自然人就包括了外国投资者。自由贸易主义全球秩序中,法律不再是政治的场域,而是被工具化了。伊拉克北部是石油资源聚集的地区,美国试图通过帮助库尔德人控制该地区,来确保跨国石油公司在该地区的石油利益。在这个目标的指引下,临委会引入原始占有(original possession)的“普遍标准”来仲裁产权,而库尔德人作为土地的原始占有者,借此合法驱逐了在北部地区耕作多年的逊尼派。伊拉克的产权革命是在缺乏政治基础的情况下推行的,然而它却产生了始料未及的政治结果:北部逊尼派倒向“伊斯兰国”,国内族群冲突加剧,恐怖主义暴力横行等等。
在后自由贸易主义全球化经济的语境中,垄断性的私有产权有时也会遭遇挑战。例如,在中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私人所有权只是多种所有权形式中的一种,因此,私人所有权被相对化了。当然,在全球化背景下,公有制也具有私有制的一些特征,并和私有制一样促进了经济的不平等。在19世纪对私有制的批判和抵制中,一部分人在国有制中找到了解决之道。亨利·乔治提出了土地国有化的构想,土地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则由国家拍卖,地租用于改善国计民生。在当时,国有制意味着公共性。但是,公共的场域并非随着国有制自动产生,并不是说实行国有就实现了公共性。公共场域最终是社会内部长期斗争的结果。如今,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我们能否在这种可供替代的方案中,重启公共场域的话题?在后自由贸易主义的全球化经济背景中,我们能否讨论政治的多重可能性,从而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激发出公共的场域?
最后,清华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崔之元对本场讲座做出评议。首先,他也观察到传统以西方为主的跨国精英如今更具有世界性,他给出了两个例子作为佐证:其一,黑水安保公司如今正积极和中国民间安保公司开展合作,帮助中国企业和政府处理一带一路项目的安保问题,因为中国在这类海外安全保障的问题上经验不足,本土也没有成熟的安保公司。其二,“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解决投资争端的重要国际仲裁机制,中国因为担心外国投资者的权利过多,将会影响国家调控,所以长期反对这一机制。但是,据说中国将在北京设立一个法庭,仲裁一带一路的投资项目将来可能出现的国家争端。这两个例子都说明了如今跨国行为体的西方属性越来越淡。接着崔之元教授针对“双重主权”的概念进行提问,在忽里对主权概念的运用中,主权是可协商的。但是在大家的一般理解中,主权似乎是绝对的。这导致了某种程度的语言混乱。在对崔之元教授的回应中,忽里教授区分了两种关于主权的概念界定:一种是国家的内部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亦即制度性的主权,另一种是国家作为拥有一定领土的法人,亦即作为国际法的行动者所拥有的主权,这种主权更具有马基雅维利的意味,而非霍布斯的意味,它追求的不是垄断主权,而是切切实实的利益。当我们把全球化经济中国家理解为法人,把主权理解为法人作出决策的权力,国家的主权就类似于跨国公司的主权,反之亦然。
另一位参会者项飙教授也提出一个问题:对国家的道德期望和对政府回应性的强调,如何在这种从外部界定的主权中体现出来?或者反过来说,在国际市场上以法人面貌出现的国家主权,如何在内部建构起来?忽里教授在回应中指出,如今的国家已经不同以往,我们首先要在全新的历史背景中理解什么是当今的国家,只有先打开政治的场域,才可能有其他的政治可能性。目前讨论的主要是资本部门内的政治(intraclass politics),但是,一种更广泛的社会政治或许有一天将会到来,正义的话题也将来到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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