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制定并发布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等。
出台这一规定,固然是日渐严峻的形势使然。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与犯罪分子面对面“较量”,有太多的不可控因素,自身很容易受到不法伤害。根据公安部统计,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里,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003人,因公负伤或致残2.5万人。其中,2017年牺牲361人,平均年龄只有43.5岁。在这些流血牺牲事例中,很多与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受到暴力袭击、报复伤害、妨害阻碍有关。如何更好地保护执法民警,理应进入立法者的视线。
不仅如此,在公安民警的执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副作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害。如果让依法履职的民警后果自负,无异于是对正常执法行为的否定,当执法者再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难免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谨慎心态,战战兢兢、畏惧不前,也会在无形中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
此次《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民警依法履职造成损害,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有利于从法规层面为执法者解除后顾之忧,让他们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更重要的是,释放出保护执法人员、遏制违法犯罪的强烈讯号,有利于警醒那些潜在的违法者遵守法律规定,放弃心存侥幸。
不过,也有人表示担忧:如果民警执法不用承担责任,会不会让警察执法肆无忌惮,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其实,这一顾虑完全没有必要。
从立法的初衷看,这一《规定》所保护的,仅是民警合法履行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为非作歹的行为,如果民警采取不合法、不合规的执法手段,就不属于保护的范围,承担法律责任就是必然的后果。而《规定》对保护内容、流程等事项的具体化,也有利于防止权力庇护。
还有人担心,如果民警依法履职免除个人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真空”,又该如何弥补?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条例》对此考虑得比较周到,在明确民警个人免责的同时,规定“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如此,就与《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实现对接,让该有的国家救济不缺位。
规制权力、保护权利,乃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对于警察权力,固然要通过《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制,如规范警察的职责范围、执法程序、义务纪律,规定执行职务应“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等,而《规定》明确的“民警依法履职免责”,这种针对执法主体的“导向激励”,同样是对警权的规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肯定。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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