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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博App】:常州毒地案宣判:污染并不能全归为历史原因 需向公众道歉

来源:yabo 编辑:U体育 所属栏目:亚博体育 时间:2018-12-29 05:25:14
本文由【亚博App】2018年12月29日转载报道:

12月27日,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此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常隆化工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公司、江苏华达化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就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3家涉事企业向两公益组织分别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

二审撤销原判涉事公司道歉

此案源于此前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校址后,多名学生出现了身体不适症状,此事曝光后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后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江苏常隆化工公司、常州常宇化工公司、江苏华达化工公司提起公益诉讼,要求3家公司消除污染危害,并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

2016年12月21日,该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常州市政府已经对案涉地块的环境污染损害开展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公益诉讼的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判决两家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发会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两家环保公益组织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12月27日,江苏高院对此案二审宣判,法院撤销常州中院此前的判决,江苏常隆化工公司、常宇化工公司、华达化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3家公司向两公益组织分别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驳回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3家公司负担。

宣判结束后,江苏高院组织召开了通报会,针对一些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此案按非财产案件计算受理费

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两家公益组织承担189万余元的审理费引发较大争议。对此,江苏高院表示,高额诉讼费用制约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对公益诉讼按非财产案件收取固定的诉讼费用,对公益组织减、免诉讼费用的呼吁也较多。但法院对诉讼费用的收取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仍然适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按照该规定,只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自然人才能免交诉讼费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减交的比例不得低于30%。在本案中,江苏高院认为,根据公益组织的诉求和法院审理情况,本案上诉人提出的由被上诉人修复受损环境、赔礼道歉的诉求属于非财产诉求。上诉人提出的由被上诉人承担修复费用的诉求因无法确定后续治理所需费用,不能作为案件受理费的计算依据。且上诉人优先诉求是由被上诉人修复受损环境,承担修复费用系优先诉求不能实现时的备位诉求,应当按照优先诉求确定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按照非财产案件计算案件受理费。

江苏高院表示,这一探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环境司法理念。本案最终因为公益组织胜诉,所以并不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但法院希望能够通过本案,为今后江苏法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提供一个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污染行为不能全归为历史原因

江苏高院表示,本案案涉地块土壤污染系长期生产叠加累积造成,形成时间跨度较长。从社会发展看,确实存在对环境保护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逐步深入,工业环境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环境质量标准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逐步提升,环境保护设施设备逐步先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强化的过程。因此判决没有要求3家企业就整个历史阶段中全部污染行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但是,3家企业的污染行为并非全部可以归结为历史原因,对于新近发生的或者过去发生但明显违反当时就有的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公众精神损害的,仍然必须承担赔礼道歉责任。(记者 李铁柱)

光明网评论员:“常州毒地案”二审落槌的启示

光明网评论员:今日(12月27日),“常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三家被诉化工企业被判就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向两公益组织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对于此案争议焦点——涉事化工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地块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风险管控、修复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作了说明。

前后历时两年多,“常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案终于走完了司法程序。不少媒体在刊载这一消息时,都突出了“污染企业向公众赔礼道歉”这一细节,但其实,较之于一审宣判中公益组织的败诉,二审终审结果,并不仅仅只是要求三家化工企业向公众道歉。还包括要求化工厂向两公益组织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并明确“污染者担责是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虽说公益组织提出的要求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费用的请求被驳回,但总体说,较之于一审判决,这仍是一次环保公益诉讼的胜利。

当然,这个胜诉并不容易,甚至可以说充满不确定性。去年初的一审判决,不仅提起诉讼的两个环保公益组织败诉,还被要求承担189.18万元的巨额案件受理费。鉴于该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度之高,实际污染性质之严重,这一判决结果彼时引发了不少争议。要知道,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常州毒地”事件曾有从国家到地方的多级多部门介入调查,并确认了该地块确实存在污染的事实,甚至当地还有多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在这一语境下,由环保组织发起的公益诉讼不仅败诉,且还要承担天价诉讼费,未尝不是环保公益诉讼步履蹒跚的一个现实缩影。所以,一定程度上说,二审仍堪称是险胜。

不过,案件的司法程序走完了,与案件相关的一些问题仍旧待解。如,判决法院认为,要求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费用超出审理范围,“本案尚不具备判决三家被诉化工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条件。”也就是说,政府与企业在环境修复上的费用支出和承担,到底该如何划分,这一问题仍旧被悬置。即便抛开这起案件不谈,以后还会不会再出现类似争议?在这方面,恐怕从学界、司法界以及环保公益组织,都有必要进行更深入和充分的研判。“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不应该在现实中碰壁。

正如发起这次环保公益诉讼的相关公益组织负责人所言,此次环保公益诉讼从一审到二审所经历的过程,由于媒体、民众的关注和参与,本身也是一次不错的环保普法。诚哉斯言,也得看到,就现实而言,虽然二审判决免除了环保公益组织在一审中所面临的巨额诉讼费,但如何避免类似的巨额诉讼费再次降临到公益组织的头上,仍需要有更确定的制度安排。若公益组织在公益诉讼中要随时面临巨额诉讼费的“威胁”,实非公益诉讼之幸事。

去年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于此背景下,“常州毒地案”的审理,在如何真正鼓励社会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应被作为一个标本来检视。其中的得与失,经验与教训,值得相关部门与司法机构、以及环保组织自身好好总结。

来源:综合北青网

流程编辑: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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