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现场
12月21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土三、张拥强、张拥政、宋建超、林海辉、王艺光、黄玉花、王国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经依法审理查明,在2016年5月间,被告人张拥强、张拥政、陈土三、宋建超和许某山(另案处理)等人经共谋后,决定合伙在漳浦县设立制假窝点生产假冒伪劣卷烟。同月,被告人张拥强等人与被告人林海辉共谋后,决定在被告人林海辉位于深土镇山尾村岭下自然村的自建房内设立该制假窝点。
其间,被告人陈土三还安排被告人王艺光到该窝点为制假工人做饭。被告人王艺光明知被告人陈土三等人在生产假冒伪劣卷烟,仍将其址在绥安镇英山村崎溪自然村的自家住宅一楼提供给该窝点用于存放部分制假原材料,后又出资分享提成。
同年11月,被告人黄玉花明知被告人陈土三等人在上述窝点生产假冒伪劣卷烟,仍为被告人林海辉、宋建超等人提供单据交接和账目核对等帮助并收取相应的报酬。
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拥强、张拥政、陈土三、宋建超经共谋后,决定按上述的生产模式,再另设一处制假窝点生产假冒伪劣卷烟。其中黄玉花介绍宋建超向王国文租用位于绥安镇英山村崎溪自然村的自建房内设立制假窝点并进行生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拥强、张拥政、陈土三、宋建超、王艺光、林海辉、王国文、黄玉花结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其中被告人张拥强、张拥政、陈土三、宋建超、王艺光犯罪数额计人民币8541366元,被告人林海辉犯罪数额计人民币7473425元,被告人王国文、黄玉花犯罪数额计人民币722075元,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拥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合并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
其他被告人陈土三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导报记者 刘龙/文 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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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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