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亚洲杯 正文

亚洲杯:不懂法吃亏!从法律角度看亚泰追究球员违约责任声明

来源:yabo 编辑:U体育 所属栏目:亚洲杯 时间:2018-12-27 16:31:18
本文由亚洲杯2018年12月27日转载报道: 长春亚泰

近日,中国足协仲裁委就长春亚泰俱乐部有关追究五名球员违约责任一案展开仲裁。尽管尚未对外正式宣布仲裁结果,但从先前一系列声明来看,亚泰俱乐部看似合理的要求,实质却是“无理”。

由于这些年来,国内足坛在青少年球员培养方面的不规范,培训单位屡屡成为“受害者”,长春亚泰俱乐部也是其中之一。12月11日,长春亚泰俱乐部发布《关于不同意李帅、杨艾龙等五名球员转会的声明》公告。印象之中,这是继今年3月8日亚泰俱乐部发布《关于坚决追究球员李帅、杨艾龙、孙兆靓、李嘉晨违规违约责任的声明》之后年内的第二份相同内容的公告。今年1月,亚泰还曾向涉及李帅、杨艾龙、孙兆靓等3名球员转会的俱乐部发函,声称与他们签有有效合同。

声明发出后,亚泰自然赢得了外界的同情,这从网络、舆论等一边倒地支持亚泰“维权”的风向中就可以看出。不过,在整个事件中,亚泰回避了整个事件中几个很重要的环节,诸如国际足联的裁决等,且公告内容本身透露出了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相悖之处,让诸多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以情感取代法规、法则,甚至将全部责任归罪于中国足协。由于缺少专业人士特别是足球律师或熟悉足球法律与法规的专业人士,亚泰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①追诉期已过,亚泰声明无效!

国内的民事案件一般诉说时效为两年,有些案件的诉讼时效则仅为一年。按照国际足联章程的相关规定,足球纠纷是不得提交民事法庭的。但这并不等于足球纠纷就没有了“追诉期”。

国际足联在《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第八章“管辖权(Jurisdiction)”第25条“程序指导原则(procedural guideline)”第5点中曾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如果事情引发争议之日起已经超过两年,则球员身份委员会,争议解决机构,单一法官或者仲裁法官将不再与这些规定有关的案件进行任何听证。该时限当然适用于每个独立的案例。”

围绕着几名亚泰球员“未履行协议或合同规定擅自离队”,除了12月11日声明中所提及的柏杨在今年8月“擅自离队”、依然在有效期内外,像李帅、杨艾龙、孙兆靓以及李嘉晨等四名球员的争议最早出现在2014年,且当时中国足协已做出仲裁,甚至像李嘉晨还因属于涉及跨国转会,争议直接提交国际足联。国际足联在2015年1月26日就已经做出了裁决,并于同年2月3日正式通知葡萄牙足协允许李嘉晨在葡萄牙足协注册(见下图)。

在这种情况下,亚泰俱乐部声明中依然声称拥有李嘉晨的“所有权”,显然有悖逻辑。整个时间已经过去了近四年,距离国际足联的裁决也已经过去了三年零9个月。

李帅则在2016年1月份就已经在大连一方俱乐部正式注册,且已经参加了三年的中甲、中超联赛。当初,李帅是从葡萄牙的马夫拉俱乐部转会返回的国内,中国足协既然能够允许李帅代表大连一方队参加国内联赛,说明其转会以及相关手续是符合国际足联相关规定的,也肯定与中国足协相关规定相符。从2016年1月至今,整个事件也已经过去了近三年,完全超过了国际足联规定的“追诉期”两年。

亚泰在已超过2年的追诉期后,依然声明“拥有所有权”、且提出仲裁,这等于是要求中国足协重新推翻国际足联的仲裁决定、推翻中国足协自己的决定,这恐怕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不合常理。

更进一步,如果在李帅的问题上,中国足协推翻自己的决定,则根据中国职业联赛相关规定及国际足联有关规定,李帅不具备资格、代表大连一方参加中甲、中超联赛,大连一方队有李帅出场的比赛必须一律判0比3负,则当年大连一方就没有资格升入中超,其他中甲、中超俱乐部就可以此向中国足协提出另类仲裁,无疑将引发中国职业联赛的混乱甚至大地震。

当然,由于《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中没有有关类似“追诉期”的相关条文,亚泰方面所聘请的律师或许并未仔细研究国际足联相关规定,因而提出了“仲裁”申请。但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当上位法与下位法有冲突时,应当首先适用上位法。《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相比《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当然首先需要执行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因而,亚泰的追诉显然是无效。

声明中,亚泰还提出要求,根据“足球字(2018)61号 和足球字(2018)10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违规球员将因违约行为面临24个月禁赛的体育处罚”。这恐怕更是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常识,用2018年的最新文件规定,去追溯2014年发生、并且国际足联在2015年1月份已有仲裁结果的案件,法律意义更行不通。

从这层意义上来说,亚泰俱乐部要求中国足协处罚柏杨,属于“合理要求”,而强调依然拥有其他四人的所有权、并且要求中国足协追溯处罚其他四名球员,则毫无法律依据,也就是无理要求。

②一人双注册,亚泰何以做到?

在长春亚泰俱乐部的两份声明中,都提到了这样一个情况,即被追究违约违规责任的球员都在亚泰俱乐部注册。在2018年3月8日《关于坚决追究球员李帅、杨艾龙、孙兆靓、李嘉晨违规违约责任的声明》中,称李帅、杨艾龙、孙兆靓、李嘉晨“在长春亚泰注册,与长春亚泰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仍在有效期内(2014年即已在中国足协备案)。”在2018年12月11日《关于不同意李帅、杨艾龙等五名球员转会的声明》中,称李帅、杨艾龙、孙兆靓、李嘉晨等四人“自2009年至2016年在长春亚泰注册”。

如果亚泰俱乐部所言属实,则问题就随之而来,即这几名球员存在着“双重注册”的严重问题。于是,情况也就变得严重起来。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第三章“球员注册”中的第八条“球员注册”的规定,“球员一次只能注册在一家培训单位或俱乐部”。

国际足联在《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第三章“球员的注册”中的第五节第2小点同样规定:“一名球员同一时间只可以注册在一家俱乐部。”

国际足联为了便于球员的管理,全球统一使用TMS系统。就以杨艾龙为例,按亚泰俱乐部所言,“2009年至2016年在长春亚泰注册”。但调出国际足联的TMS系统,可以清楚地看到:杨艾龙从2013年7月26日结束了在中国的注册后,从2014年8月29日开始,先后在葡萄牙的竞技SAD、萨卡文人、东方龙、托伦斯等俱乐部注册。这显然与长春亚泰俱乐部声明中所言事实不相符,或者说,至少有一方没有说实话(请看下面截图)。

如果亚泰所言属实,上述几名球员在亚泰俱乐部完成了注册,也就意味着已在中国足协注册。中国足协注册球员同样需要通过国际足联的TMS系统,试问:中国足协在杨艾龙已在葡萄牙俱乐部完成注册的情况下,是如何在国际足联TMS系统中完成并通过注册的?此乃其一。

其二,杨艾龙能在葡萄牙顺利完成注册,因涉及国际转会,根据国际足联的相关要求,必须是在收到中国足协向葡萄牙足协发出的球员国际转会证明(ITC)后。这也就意味着:中国足协显然是清楚杨艾龙已完成了国际转会的,并且发出了国际足联转会证明。那么,中国足协又何以能帮助亚泰完成这几名球员在中国足协的注册?这岂不是直接指出是中国足协在“公然造假”?

杨艾龙的情况如此,李帅、李嘉晨和孙兆靓等三名球员的情况也是如此。他们同样都是在葡萄牙足协完成了注册,而且在亚泰所说的时间段里在各自所效力的葡萄牙俱乐部中有过出场纪录。如果葡萄牙足协没有收到中国足协所发的国际转会证明,何以能为这几名中国球员注册?又何以让这几名球员参加葡萄牙足协主办的正式联赛?而当李帅、孙兆靓等返回国内分别加盟大连一方以及辽宁时,如果葡萄牙足协没有出具国际转会证明,中国足协又何以能够让他们顺利完成注册?

很显然,如果不是长春亚泰俱乐部“所言不实”,那就是中国足协是在“公然造假”,否则无法解释一名球员可以同时在两家俱乐部完成注册,而且都是在国际足联统一的TMS系统中。这样的性质恐怕就相当严重了。

更进一步,当李帅、孙兆靓从葡萄牙转会返回国内俱乐部、顺利通过注册时,2018年1月份李嘉晨从葡萄牙返回国内河南建业俱乐部,中国足协又以何种理由能公开拒绝为李嘉晨注册、导致李嘉晨在过去一个赛季无球可踢?这其中,中国足协是不是有“双重标准”之嫌?

③培训协议不等于职业合同

按亚泰声明中所言,“在2013年第十二届全运会结束后未履行协议或合同规定擅自离队”。在这个过程中,恐怕还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即“培训协议”与“职业合同”是有严格区别的,事发之后,亚泰俱乐部也确实是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足协提出过申请仲裁,而且中国足协也随即做出了仲裁决定。

在中国足协于2014年做出的仲裁决定中,判决长春亚泰与球员所签订的协议有效,同时还有另一裁决,即“但不是职业合同”。也就是说,中国足协认定亚泰俱乐部与球员所签订的协议属于“培训协议”而非“职业合同”。而这一点并未出现在亚泰的声明中,这恐怕就有蒙蔽公众、误导舆论之嫌。

一个最简单的事实:像孙兆靓出生于1996年5月28日,至2013年9月份的全运会结束时还未满18周岁;李嘉晨出生于1995年11月3日,同样未满18周岁。

按照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未满18周岁签订职业合同的话,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不管是俱乐部还是球员本人都要受到处罚。在中国足协的《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中,同样有类似的条款,严令禁止未满18周岁的球员签订职业合同。

假设亚泰俱乐部一再强调所签订的是“职业合同”,则俱乐部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按照中国足协及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就必须受到处罚。某种程度上,亚泰俱乐部的3月份以及11月份的两份声明是在为自己“埋雷”。所以,“协议”、“合同”等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亚泰在措词方面需要更严谨,否则很容易“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实际上,亚泰与这几名球员之间的纠纷除了提交中国足协进行仲裁之外,前面已经提及,像李嘉晨一案还专门提交国际足联进行仲裁,国际足联也根据亚泰俱乐部通过中国足协提交的所谓“职业合同”做出了仲裁,判决李嘉晨可以在葡萄牙足协注册。也就是说,亚泰俱乐部方面自认为“有效协议”在国际足联并未获得认可,属于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亚泰在国际足联做出仲裁后没有或者说不敢向国际足联上诉。时隔数年,尤其是过了国际足联所规定的两年有效期后,重新提请中国足协进行仲裁,这恐怕在法律层面上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中国足协正常情况下完全可以拒绝亚泰方面提出的申请。而且,中国足协拒绝亚泰的仲裁申请也符合国际足联相关规定。从中国足协最终为李帅以及孙兆靓先后为大连一方以及辽宁注册这一点来看,中国足协也是在尊重、遵守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以及仲裁结果。

④球员才是第一位的

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亚泰培训和培养球员是事实,但恐怕还需要尊重球员本人的意愿。在这个过程中,外界还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区,即当俱乐部从小培养球员并逐渐成才之时,并不意味着球员就肯定是俱乐部的“私有财产”。

我们一直在说“足球教育”、“足球是一种教育”。如同学校的老师,在小孩子成长过程中付出了很多,但并不是说所有学生就都是老师自己的“财产”了。搞青少年培训也是一个道理,球员成长起来后,可以为原来的培训单位服务,但也可以不为原来的培训单位服务,这其中存在着一个“双向选择”的问题。

如果不愿意服务怎么办?这就是国际足联为什么会在《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中出台“培训补偿”以及“联合补偿机制”的原因,球员离开之后,原来的培训单位就是通过这两个机制而成为受益者。

换而言之,球员始终是第一位的。这一点,从国际足联在2015年2月份就李嘉晨一案的仲裁结果中就可以看出。国际足联在仲裁中,认定李嘉晨与长春亚泰俱乐部以前所签订的仅仅只是“培训协议”而非亚泰俱乐部单方面认为的“职业合同”,此乃其一。其二,在判决依据所列出的七个事实,请看下面的截图:

值得注意的是第六点,“在2015年1月21日,回复国际足联的要求,葡萄牙足协提交的球员本人陈述中确认,他有明确而清晰的(explicit)愿望,希望为葡萄牙俱乐部俱乐部踢球。”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让国际足联做出了有利于李嘉晨的判断。国际足联如此仲裁的原则,就是“尊重球员本人的意愿”、“球员才是第一位的”。

从国际足联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以及亚泰俱乐部两份声明中的措词来看,亚泰俱乐部恐怕忽略了这一点,即“尊重球员本人的意愿”,没有真正将球员放在第一位,更进一步也就是缺乏对球员的起码尊重。

⑤亚泰吃了“不懂法”的“亏”

也许有人会说,那按照前面所提到的,球员就随便可以走人?长此以往,青少年球员的培养工作谁来做、谁愿意做?持有这种想法的恐怕不在少数。但是,如果真正清楚国际足联的相关章程,并合理利用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来学会保护自己,则这个问题根本就不成“问题”。对亚泰俱乐部来说,归根结底还是“不懂法”,作为一家老牌的职业俱乐部,很遗憾没有人去专门研究足球领域与行业内的规定。

譬如,就以最早的李嘉晨一事来说,国际足联在2015年2月3日正式致函葡萄牙足协并抄送中国足协致函,李嘉晨代表葡萄牙俱乐部出场成为了现实。但是,在国际足联做出裁决之后,亚泰缘何没有再继续深究?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附加条款3a”中的第三节“职业球员国际转会证明的发放”第5条明文规定:“临时注册在国际转会证明发出一年之后将变成永久注册。如果在这一年中,前所属协会提交有效而健全的理由、解释为什么不回复国际转会证明申请,则球员身份委员会可以撤销临时注册。”

换而言之,临时注册也就仅仅持续一年,就像李嘉晨在2015年1月16日被国际足联判由葡萄牙足协为期进行临时注册那样,亚泰俱乐部有一年的时间可以向国际足联提出申诉,并提供充足的理由。但是,缘何未见亚泰俱乐部有任何实质性的举动、向国际足联提出异议并展开申诉?恐怕亚泰俱乐部也未必了解“申诉期可以长达一年”这个规定。

时隔三年多,亚泰俱乐部重新向中国足协提出申诉,不仅过了追诉期,更暴露出亚泰俱乐部完全不职业、不专业,也不懂“法”、不会合理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果三年前态度如此强硬,并聘请专业而懂行的律师、拿出有力的证据,与国际足联据理力争、让国际足联改判,亚泰的战斗精神值得敬佩,且胜算的机率相对更高。如今,亚泰旧事重提,反而给人以“一点法律概念都没有”的印象。

再譬如,球员转会前往其他俱乐部后,亚泰也没有及时提出索要“培训补偿”或“联合补偿机制”。按国际足联以及《中国足协身份与转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这方面同样也是有时间限制。但亚泰自己耽误了时间,这恐怕就更不能怪罪于他人了。

(子墨 安平)

本文TAG标签:

网友评论:

Copyright © 2002-2018 U体育 版权所有 标签